吊车司机工地倒车撞死保洁员 被诉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范晓林 来源:扬子晚报
2016-06-01 10:40:00

  扬子晚报讯 (通讯员孙庆辉 记者 范晓林)28岁的周洋,初中文化,是上海某工程公司开吊车的驾驶员,2015年11月30日傍晚,周洋驾驶吊车在南京河西一在建工地倒车时,不慎将正在工地内铲土做保洁的女保洁员汪某碾压撞死,2015年12月1日被警方刑拘,同月3日取保候审。昨日上午,检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洋提起公诉。

  扬子晚报记者昨天从建邺检方获悉,事发当晚5点多钟,原籍河南的吊车司机周洋在南京市建邺区河西上海某工程公司在建工地内倒车时,因操作疏忽,不慎将正在工地内女保洁员汪某撞倒,致其颅脑损伤合并胸腔闭合性损伤而死亡。“我开吊车迄今差不多有9年了,事发时天色较暗,我在工地门口为避让另外一辆进出工地的其他车辆,在地面上没有其他人帮助指挥的情况下,从后视镜里没看到有人,谁知等车子倒过去后,发现车头地面上趴着一个人,当时就知道闯祸了。”

  事发后,周洋吓坏了,闻讯赶来的工地管理员迅速报警,周洋就在现场等待公安前来处理。案发后,他所在的工程公司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107万元人民币,周洋悔罪表现也取得了家属的谅解。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周洋因自己的过失行为导致一人死亡,且案发后自首,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所在的公司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此案昨天没有当庭宣判。

  既然是驾车撞人致死,那为啥不以涉嫌交通肇事起诉,而是起诉周洋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呢?检方解释,所谓“过失”指的是事发时,周洋未经他人指挥自行驾驶吊车倒车,事先未尽到细心注意义务,或者自以为预见到车后无人,没有安全隐患了,存有侥幸可以避免心理。而交通肇事罪主要针对驾驶在公共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此案的事发地点位于工地内,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因此对于周洋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并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