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本网通讯员 林芳 赵世超)张某在醉酒的状态下不顾自身和他人安全晚上驾驶无牌摩托车上高速,甚至在高速隧道内逆行。因犯危险驾驶罪,张某被建瓯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
2016年2月2日晚,张某驾驶一辆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京台高速小桥出入口冲上高速,甚至在西焙岭隧道内逆行,被高速交警当场抓获,当时张某将摩托车停在快车道上。交警发现张某满身酒气,说话含糊不清,情绪激动,经血样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1毫克/100毫升。经过调查,张某还属于无证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无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高速,在高速隧道内逆行,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3.1㎎/100ml,远超过醉酒标准,且在高速公路上无证驾驶摩托车,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张某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