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责年龄不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万能药”

作者:张道营 来源:新华网
2016-06-01 08:20:29

降低刑责年龄不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万能药”

新华网 张道营

  最高人民检察院27日新闻发布会透露的信息显示,就“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最高检持审慎态度。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表示,目前对于我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

  其实,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涉及犯罪和刑罚的,只能制定法律,刑法的制定和修改权限都归属全国人大,而且属于立法保留的事项。也就是说,最高检并不能最终决定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最高检务实、严谨的表态值得赞赏。在未成年人犯罪不断曝光,尤其是校园暴力事件不断发生的时下,出现了“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立法、司法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权威声音纾解民众困惑,积极与舆论互动,可以将该问题推上良性解决的轨道。

  不可否认,一些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例不时见诸媒体,引起人们极大的愤慨。但这是否能确定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上升?还是因为媒体的发达将以前未被关注的问题引入到舆论场中?没有翔实的实务论证,很难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退一步讲,就算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降低刑责年龄也未必能解决问题,其对未成年人的震慑力有多大也存疑。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难题,仅通过降低入刑年龄,不考虑犯罪学、心理学等要素,很难彻底解决问题。

  而且,刑法的稳定性与对社会预期的指导性也不允许冒然降低刑责年龄。法律确实要回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但不是一有风吹草动就要立法或修改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刑法更是社会阀门的最后一道底线,切不可说入刑就入刑。

  当然,也不是说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部门就束手无策。比如,2015年初开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推动并配合区公安机关开展对违法未成年人的警官警戒制度,由警官出面,检察人员在场,给未成年人讲明危害性,同时还委托司法社工进行三个月的帮教,根治恶习。

  通过各方努力,尤其是综合性的社会改革才能较好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动辄就要拿起刑法的大棒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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