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不同于吸毒,它的诱因在更大程度上不是物质依赖,而是文化与社交的习惯。改变人们吸烟的习惯,关键在于改变这种社会习惯与社会文化,而不是对烟民进行高压“严打”。
近段时间,《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在经过一年多的意见征求后即将出台,但该条例在最后时刻的修改,却引发了很多的社会争议。部分立法专家、控烟专家认为,该条例没有效仿西方国家惯例,对公共场合吸烟“一刀切”地予以禁止,是一种有违国际惯例的倒退。我倒觉得,这种根据社会现实而采取的灵活和妥协,恰恰体现了立法的理性与进步。
吸烟是一件不好的事情,但是在中国的现阶段就要求像西方国家一样,一刀切全面禁烟,却是一件很好笑的事情。因为移风易俗,哪儿那么容易?美国、苏联曾经的禁酒活动,世界各国曾经发生的各种改造社会风气、杜绝不良习俗的社会运动,乃至中国社会曾经严厉推行的禁烟(鸦片)乃至“禁麻”运动,最后大多都是不了了之。社会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被改造的,我们需要对社会现实保持足够的敬畏,对大众不那么合乎进步标准的生活习惯保持一定的容忍,因为人类的历史早就告诉我们,如果立法者急不可待地要赶在大众观念变革以前大有作为,通常不过弄出来一场轰轰烈烈的闹剧。
认识到这样一个现实,认识到立法的局限性,认识到要用有节制的立法来节约法治资源、保护法治威信,也许恰恰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长足进步。因为法治从来不是万能的修改器,法治只应在社会最需要的地方,以最理性的方式发生作用。所有法律的制定,都必须考虑法律所赖以实施的社会环境与大众的普遍心理。尽管对于许多追求彻底移风易俗的完美主义者来说,立法不应对他们认为不正确的社会习惯作出妥协,但事实上,立法却必须贯彻法律的难度与执法的成本。立出一项非常完美,却难以推行或是推行起来极其昂贵的法律,不仅会由于其常常流于形式而让法律权威大打折扣,而且也常常反映出立法者忽视社会现实的专横,与推行政策的过度自信。
给一些烟民留一点空间,给一些烟民留一条活路,也许在很多禁烟专家看来,是立法的巨大倒退。但是,一项有关于社会大众的立法,更多样地考虑到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比单独考虑所谓专家的意志要理性、公平得多。吸烟不同于吸毒,它的诱因在更大程度上不是物质依赖,而是文化与社交的习惯。改变人们吸烟的习惯,关键在于改变这种社会习惯与社会文化,而不是对烟民进行高压“严打”。
以西方为例,当公众逐步把吸烟行为与男子汉气概、妇女解放等进行切割之后,公众对于公共场合的禁烟才有了更多的理解与支持。那种简单以国际惯例为由,就要来对中国烟民进行“一刀切”的强制,其实不过是简单粗暴的一厢情愿。很多有这样主张的人,光看到国外禁烟立法的结果,有没有参考一下国外在禁烟立法过程中的协商与共识呢?当然,我们从不否认这些完美主义者动机的良好,但是,强迫社会大众服从自己的价值判断,并且不顾社会成本试图予以强制推行所带来的危害,很多时候可能比这些人试图改造的社会弊端更加严重。
(作者为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中国与全球化智库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