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父“狼”母虐童被撤监护资格-

作者:刘子阳 葛晓阳 来源:法制网
2016-06-01 07:31:00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12起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监护人长期不履行监护义务,也有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阐明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典型意义。

  最高法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说,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真诚希望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强儿童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打破虐童是家事陈旧观念

  

  【基本案情】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经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等多次批评教育和劝解教育,林某拒不悔改。2014年5月29日,林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6月13日,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委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为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等问题,提供了实践经验,并对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

  

  【基本案情】邵某某和王某2004年生育一女邵某。2006年,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某独自带邵某回到原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邵某某长期殴打、虐待邵某,致其多处严重创伤。邵某某因强奸、猥亵邵某,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王某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用。邵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王某及家人仍对邵某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邵某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某某收留。邵某某的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姐妹。王某肢体三级残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邵某。2015年1月,铜山区民政局收到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作为申请人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请求撤销邵某某和王某的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某和王某对邵某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通过对本案的审判,确定了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

  

  长期不尽抚养义务被撤权

  

  【基本案情】申请人秦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78年6月领养了周某。1999年至2000年,秦某、周某某因周某吸食毒品屡教不改并偷拿家中财物,双方于2000年11月21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解除养父母与养女关系。2005年3月23日,周某在外非婚生育一女周某一。2005年6月,周某找到秦某、周某某希望能暂时代为照顾周某一。周某只是每年偶尔来看看孩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自2013年2月起,周某未再看望过周某一,也未履行抚养义务,经秦某、周某某多次电话联系,仍无法联系到周某。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秦某、周某某为周某一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这个案件是上海首例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被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并不是只有虐待未成年子女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

  

  【基本案情】吴某某(女)系广西籍来琼流浪人员,流浪于海南省琼海市。2015年4月,吴某某独身一人生育一名女婴吴某后,吴某被收入琼海市医院新生儿科,但吴某某拒绝住院,自行离开医院后不知所终。2015年5月5日,吴某出院,交由琼海市救助站送往嘉积镇院代为抚养至今,抚育费用由琼海市救助站支付。吴某某及其父母亲声明,自愿放弃对吴某的抚养权。琼海市救助站于2015年11月2日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吴某某对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琼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吴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从本案情况来看,吴某某作为吴某的母亲,是吴某第一监护人,但吴某某长期在外流浪,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来源,事实上无法承担起监护孩子职责。判决彰显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理念,也为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职责提供了范本。

  

  留守儿童祖父母获监护权

  

  【基本案情】申请人屈某、张某系屈某一的父母。屈某一与被申请人岳某(女)婚后生育子女岳某一(姐)、岳某二(弟)。2007年,屈某一意外死亡,岳某独自离家未归。多年来岳某一、岳某二与两申请人(祖父母)一起生活。岳某现已再婚。屈某、张某申请撤销岳某对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权,同时指定屈某、张某为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人,岳某表示同意。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对两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基本案情】2010年,徐某某出生后被遗弃在江苏省常州市某寺庙门外。2011年12月29日,徐某某由寺庙出家人徐某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徐某某先由徐某的妹妹、妹夫代养,后又送回寺庙由徐某及寺内其他人员共同照顾。2014年9月25日,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未探望过徐某某,亦未支付过徐某某的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徐某对徐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常州市儿童福利院为徐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撤销因收养关系形成的监护权案件。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亦应认定为监护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