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助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突出“救急难”功能
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相适应的工作可减发或停发保障金。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平台数据对接,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广州日报讯 (记者方晴)昨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布了《广东省社会救助暂行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以及临时救助等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尤其明确了受助人员的相关户籍范围,并专章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
“三无人员”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条例》拟规定,对本地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
《条例》拟规定,供养服务机构配备的直接服务于特困人员的医护及服务人员总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人员数比例达到1:10以内,与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人员数比例达到1:3以内。
可救助大病报销后合规医疗费
《条例》突出了“救急难”的功能。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属于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政府将予以救助。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政府将给予临时救助。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对个人对象的救助金额不高于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
骗取救助资金将停止救助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上级民政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审核上报的,不按照规定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公示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等行为者,最高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