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化股份 5月30日晚在回复上交所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的公告中称,公司认为不存在虚增收入的行为。
根据公告,对于财政部专员办报告反映的公司虚增收入11.47亿元等事项,太化股份回复称,财政部专员办报告所反映的2014年报有关贸易收入11.47亿元,公司认为不存在虚增收入的行为。太化股份分季度、分品种列出了贸易的发生情况,并表示上述贸易收入存在交易合同、相关交易单证和结算情况,贸易收入真实存在。
太化股份还表示,公司针对财政部专员办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自查核实,发现铁运分公司在贸易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存在业务流程、业务单据不规范等情形,但不存在所述的虚增收入问题。
此外,太化股份称, 上市公司贸易业务主要产品类别分为:焦炭贸易、钢材贸易等,贸易业务均为自营业务。上市公司根据对商品价格地区差异或者时间波动趋势的判断,自主采购商品,再自主寻找买家销售,从而赚取价差。公司的自营贸易业务的特点是交易安排具有自主性。即从选择供应商、客户,到确定商品种类、数量和价格等,都是由贸易企业根据自身的判断、交易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决定的。(王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