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0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因在开展项目贷款业务中,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导致信贷资金被借款人挪用,被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处罚依据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以下为处罚原文:
新疆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银监罚〔2015〕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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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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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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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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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被处罚当事人在开展项目贷款业务中, 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信贷资金被借款人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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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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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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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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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 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5 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