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0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因在开展流动资金业务中,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导致信贷资金被借款人挪用,被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处罚依据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以下为处罚原文:
新疆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银监罚〔2015〕2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毛晓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被处罚当事人在开展流动资金业务中,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信贷资金被借款人挪用。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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