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0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交通银行新疆分行因在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汇总,未严格执行贷后资金管理与控制,导致借款人挪用信贷资金,被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处罚依据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以下为处罚原文:
新疆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交通银行新疆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银监罚〔2015〕2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新疆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任三中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被处罚当事人在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汇总,未严格执行贷后资金管理与控制,借款人挪用信贷资金。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
||
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 |
||
作出 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5 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