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女子郎,是案件的原告,她要告的是丈夫王。
15年前,郎与丈夫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两年后,两人的女儿出生。郎回忆说,刚结婚的前几年,她和丈夫的关系还十分好,能够相敬如宾。自2010年以来,丈夫的脾气越来越坏。除了时常无故发火、骂人,还用侮辱性的语言伤害自己,甚至动手打人。郎说,因为自己身体不好,就一忍再忍。
两人的最后一次冲突发生在2014年年底,那次王再次动手打了郎,伤心的郎回了娘家。从那以后,丈夫从未说过一句认错的话,也从未接过郎。郎的家人把她送回家,丈夫也拒绝让她进门。在这期间,女儿一直随郎生活,丈夫王没有给过一分钱生活费。郎提起诉讼,要求丈夫王每个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
对于妻子的起诉,王没有答辩。法庭上,郎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结婚证等,相关证据显示,王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法院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郎和王是夫妻关系,于2015年1月20日分居。在这期间,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王对没有经济来源的郎未尽到扶养义务。法院判决,王自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郎扶养费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