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一小伙半月连环盗窃六起 获刑半年

来源:三明日报
2016-05-30 12:22:00

  案情:云南小伙赵某某平日游手好闲,总想不劳而获。去年12月份,囊中羞涩的赵某某,于12月15日15时许在三明市区一店铺内将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1199元的白色vivoY27手机盗走。尝到甜头的他又分别于当月15天内在三明市区、泰宁县城的饭店、浴足店、小吃店、宾馆吧台、收银台5次盗得手机5部。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共盗窃手机6部,价值共计4846元。2015年12月23日,泰宁公安民警在泰宁汽车站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

  审理: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评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不是通过辛勤劳作来获取劳动果实,而是通过偷盗手机贱买来换取钱财,正是因为这样的懒散思想使他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加强此类事件的防范意识,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不要随意放在收银台以及吧台等地方,给作案人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