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部门批准企业设立,台江县政府认为有损城市形象,对方“行政乱作为”
路边广告牌,引发“官告官”
5月25日上午,台江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当天,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官告官”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是剑河县政府,被告是台江公路管理段,起诉缘由是“行政乱作为”。
事件回放
2014年7月20日,台江公路管理段(管辖台江、剑河两县的国、省道路)给黔东南州鸿森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颁发了《路政管理许可证》,许可其在剑河县县城规划区入城观景大道(属320国道线)路段修筑户外大型广告牌。
剑河县政府获知此事后,认为台江公路管理段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未告知县政府,未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且未经实地勘察的情况下作出的。广告牌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剑河县市容市貌和5A级旅游县城打造规划,给过往行人和车辆带来了安全隐患,遂将台江公路管理段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段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县领导未出庭
前来旁听的有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凯里公路局机关干部等。坐在被告席上的,有本案的第三人黔东南州鸿森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代表,有律师,还有两名台江公路管理段的干部。
剑河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未出庭,坐在原告席上的是该县司法局副局长和住建局副局长,司法局副局长是当天的主要“辩手”。
据了解,县级政府状告科级单位在黔东南尚属首例,在省内也较为罕见,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观点较量
庭审中,台江公路管理段是否有权审批设立广告牌成为了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
剑河县政府认为,台江公路管理段是凯里公路管理局的下设机构,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只有凯里公路局,才有这样的权力。“台江县公路管理段如此行为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属于滥用职权。”剑河县政府的代理人说。
就此,台江公路管理段的说法是,台江公路管理段属于贵州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具有管理职责,此案涉及的路段属于320国道的组成部分,对该路段适格的行政管理主体应是台江公路管理段,其对320国道公路用地范围行使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行政许可审批合法。
台江公路管理段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须告知剑河县政府和征得剑河县相关部门同意呢?
剑河县政府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其属于“利害关系人”,广告牌的建设地点正位于剑河县城区规划区内,在景观大道上,这是剑河县重金打造的入城风景区,严禁未经许可建设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台江公路管理段的出庭人员称,涉案路段并未移交给剑河县人民政府,仍由公路部门管辖,台江公路管理段作出行政许可无须经第三方同意。
法庭对此问题当庭进行了核实,查明:剑河县与省公路管理局就相关路段签订了公路改造协议,但至今尚未办理移交手续。
“没办理移交手续,它仍由公路部门管辖,剑河县政府认为自己是利害关系人的说法不能成立。”台江县公路管理段的出庭人员说。
当天,临近中午此案才审理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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