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新产品带来“社交红利”,让戴着假面在真实朋友圈吐槽成为可能,但无所敬畏的畅所欲言也可能成为谣言的温床。陆家嘴一个长达29秒的视频流出后,匿名社交软件“无秘”上的一句“女主人公是秦某”,勾起舆论的喧哗与骚动。事实上,这个对号入座本无确凿证据,尽管事后相关视频很快删除,但飞短流长可能或已造成的负面影响却很难消除。
这不是“无秘”第一次引起广泛关注,之前“某IT大佬涉嫌吸毒”的消息也曾引起过不小的骚动。不同于王安忆在《长恨歌》中描绘的“闻风而动,随风而去,摸不到头,抓不到尾”的弄堂流言文化,新媒体时代,理论上,再匿名的发言,总会留下草灰蛇线,如果谣言侵害到了其他人权益,一定可以确定到具体责任人,即使打着匿名的旗号也不应例外。毕竟,自由与法律是一体两面,言论自由也意味着对言论负责。同时,相关的法律与法院判决也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动边界:在用户启用软件时有告知义务,在使用过程中应该严格动态监管责任,如果因不积极履行义务造成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其中,平台的履责程度尤为关键,它不仅引导着用户行为,也影响到用户权益。毋庸置疑,“无秘”提供了“树洞”,保护用户的言论自由及隐私很重要,但是,保护其他用户的自由与隐私不受不当言论的侵害同样更重要。从现状看,平台尽到告知义务不难,甚至在发现不当言论后尽到删除责任也不难,问题是,当侵权诉讼发生,像“无秘”这样的匿名软件,是否应该及时揭下造谣者“假面”、提供责任人的真实信息?毕竟,过度的保护就是助长“邪恶”;一味护短,所有侵害人也都可能成为被害者。
匿名社交软件上的侵权案如何解决,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理念问题,更应该明确为一个法律问题。然而,对平台责任落实到哪一步,缺乏具体而微的法律依据。在已有的几起因“无秘”引发的侵权诉讼中,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定。“王XX诉深圳二木科技有限公司(即“无秘”APP所在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原告要求“无秘”承担侵权责任并披露信息发布者情况缺乏依据;而在”张XX诉被告深圳二木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要求无秘需要向原告提供侵权发帖人的注册信息。对于构建一个良性的网络生态系统而言,立规矩是需要的,适当的震慑也是需要的,如果只要求平台“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筛查”,对于涉事用户却网开一面,权利与义务显然不对等了。
互联网已经不是虚拟社会,它的轮廓越来越真实,互联网世界也不是生活的一角,它已经是“全部的世界”。但同时,新技术的发展常常超越了现有的法律以及制度设计者的理解,监管大大落后于技术的时代特征越来越明显。如果相关的规制手段不能成为“赶路人”,出手慢了晚了,漏洞只会更大,危害只会放大。
在快播案件发生后,大家也在反思商业上的“避风港”原则以及所谓的“技术中性”。其实技术很难中立,网络技术提供者提供的早已不仅仅是一个入口,更是一种文化,一种生态。道义上,互联网平台不应该一边吸金一边撇清干系;在法律上,更不应该轻易斩断连带责任,用一句“做技术而不做内容”的辩护,去规避或减少相应责任。
其实,从“饿了么”被举报审核不严致使问题餐饮泛滥,到滴滴平台因为审核不严埋下问题车的雷,再到阿里的打假姿态被世界知名品牌抵制,“如何做好平台管好平台”的命题一再提出。对此,我们既呼唤用户的审慎,平台的自律,但更需要管理者紧跟技术与商业的发展,用更完善的治理规则、更严格的规则之治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