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郭昌霞和丈夫已经乘火车抵达清苑,准备今天上午到清苑区人民法院参加听证。郭昌霞说:“火车是22个小时,挺麻烦的。我们觉得特别委屈,本来是他们的错,为什么让我们过去。”
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看来,通常情况下,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案外异议人提出异议,在不明确财产归属的情况下通过听证程序确定是有必要的。
杨伟东表示,这种情况下,通常财产到底归不归被执行人,财产的案外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是不是正当的,这时候可能没那么清楚,那这个时候可能用比较严格的程序,比如听证程序,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进行听证,完全是有必要的。
但杨伟东认为,单就本案来说,如果郭昌霞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自己不是被执行人,那么是否还要进行听证就有待商榷。大多数的情形是,判决指向的被执行人很清楚,因为往往经历了司法审理的程序,已经能核实。张三、李四、年龄、身份证,这是法庭调查审查阶段一开始要确定的问题。现在这个案件中,被执行人本身就产生问题了,如果人家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能够证明不是被执行人,这时候法院是不是就应当更改,而不需要通过听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