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食品安全法:粉丝直径超标 厂家面临10万罚款

作者:王春 来源:成都商报
2016-05-26 11:19:00

  近日,四川省食药监局通过官网发布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6年第7号)》。在不合格样品名单里,梁乙清的仁寿县里仁粉丝厂赫然在列。而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厂2015年5月18日生产的一清红薯粉丝被查出“直径超过标准(1毫米)0.5毫米”。公告中称,省食药监局已责令相关部门对涉及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依法查处。

  粉丝直径超过1毫米即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何在?记者了解到,一清红薯粉丝包装袋上标明该产品执行的是粉条(粉丝)的国标(GB/T23587-2009)。而根据这一标准,粉条(粉丝)的理化指标有明确要求:丝径小于等于1毫米的为粉丝,丝径大于1毫米的为粉条(干、湿)。同时,对丝径大小的认定,标准中也有详细规定。

  抽检结果显示,老梁的粉丝厂所产的该批次粉丝丝径是1.5毫米,确实不符合粉条(粉丝)的国标。

  按照“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超标粉丝或将面临最低5万元、最高10万元的罚款,不合格产品还要被下架、召回甚至销毁……

  65岁老厂长:

  传统方式生产了27年 没有测过粉丝的丝径

  昨日,从成都驱车2个多小时后,记者几经辗转在仁寿县黑龙滩镇大田村七组见到了里仁粉丝厂65岁的厂长梁乙清。

  梁乙清说,四五天前才接到经销商的电话,说厂子生产不合格产品已经上网了,当时他并未挂在心上,因为“粉丝对人体是无害的”。直到25日上午,仁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致电梁乙清,“他们要过来检查了”,老梁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梁乙清介绍,里仁粉丝厂原是大田村上的企业,创办于1987年。1989年,因为经营问题由自己承包至今,成为个人独资企业,厂长一直都是梁乙清。27年里,不仅老梁靠这家小粉丝厂致了富,黑龙滩镇、里仁乡内也在他的带动下相继设立了十多家粉丝厂、作坊。“最盛时年产四五百吨,现在只有200吨。”老梁说,这27年里,他一直都按接手时的传统方式生产粉丝,生产的机器也从没更换过,但从来没有因为丝径上过“黑榜”,更别说被罚款。

  梁乙清带着记者走入粉丝厂的生产车间和成品仓库,3台机器已经停产数日。梁乙清说,涉事的粉丝已经全部销完,“约4000斤,每斤2.3元。”也就是说,涉事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9200元。

  依照仁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负责人的说法,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执行,那么,梁乙清将面临被没收违法所得9200元,以及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现在生意差,一年纯收入也就只有四五万元。”梁乙清弓着身子,皱着眉头,声音低沉,“我以前看过几眼国标,但对里面内容不是很了解。平时生产都是按传统来的,也没在意过粉丝与粉条的区别,更没有测量过粉丝的丝径。20多年了没出过问题,咋现在就要罚款了?”

  老梁反复对记者表示,“我们产的粉丝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但他明显也开始认识到了问题,“3台机器上的粉板(出粉丝)已经用了很多年,一直没有注意,所以产的粉丝也慢慢变粗。马上会换上新的粉板,一切以国标为准。”

  处罚存分歧:

  是否按不合格产品处罚 县食药监将专门开会讨论

  在仁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内,对于老梁面临的处罚产生了分歧。

  “因为粉丝直径不达标被通报,这还是首次。”大队相关负责人对记者称,他已在网上注意到不合格信息的通报,但涉事样品是由内江市资中县食药部门抽检,“目前,内江方面的抽检报告还没有移送至仁寿。按照正常的执法程序,只有拿到报告,才能对涉事企业进行相应惩处。”

  “据我了解,如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对里仁粉丝厂进行惩处,确实有点重。”25日,该负责人解释称,“《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否则按照该法124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但仁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另外两名工作人员认为,里仁粉丝厂生产的该批次粉丝对人体并无安全威胁,从健康的角度来说,属于合格产品,只是在包装袋的使用上不当,标注成粉条即可。所以,“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进行处罚,即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经营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5日下午,仁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对里仁粉丝厂进行了检查,责令梁乙清进行整改,更换粉板,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等检测报告送到后,局里会专门开会讨论,然后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