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走上维权路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谁?

来源:北京晚报
2016-05-24 16:22:00

女员工走上维权路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谁?

  单位入职时,您是否签过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原本建立竞业限制制度是为了保护单位的竞争优势,避免因为劳动者掌握单位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与原单位开展竞争。但是现在却出现了泛竞业限制的现象。实际上,这份协议是把双刃剑,在限制劳动者的同时,也在制约着用人单位。

  突发

  休假中收到快递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9月30日的下午,正在休年假的小丹收到一封来自上海的EMS,快递单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九个字格外刺眼。

  30岁的小丹是一名北漂。2012年6月,小丹进入这家上海公司工作,职位是产品经理,月薪15000元。该公司原本是一家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但是在互联网产品的冲击下,他们不得不计划在北京设立分公司开发互联网项目。

  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朝阳区租了办公室,开始招募人员进行前期的研发工作。身在北京的小丹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招入公司工作的。

  入职时,由于北京分公司尚未办理工商登记,上海公司与小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小丹还在公司的要求下,签订了一个“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小丹在离开公司两年之内,不得去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也不得自己注册公司与该公司竞争。

  北京分公司一直没有注册登记,互联网项目在负责人的带领下艰难推进着。2013年8月,由于项目进展不顺利,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离开了公司。9月,上海方面的大股东决定撤销北京的办事处,将原有业务转给另外一家在北京的关联公司进行。

  中秋节过后,人事经理来到北京找小丹谈话,要求小丹主动辞职,否则就以项目负责人有过错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小丹拒绝了人事经理的要求。第二天人事经理通知她开始休年假。9月30日,小丹收到了公司发来的快递,以北京项目负责人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小丹的劳动合同。同一天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还有北京的项目负责人。

  10月8日,小丹来到办公室,发现公司已经搬走了。小丹和上海的人事经理联系,经理说已经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小丹如果不服可以到上海申请劳动仲裁。

  难题

  应该到哪儿申请仲裁?

  小丹奇怪了,自己明明是在北京上班,为什么要到上海申请仲裁?小丹找人咨询,有的说可以在北京仲裁,有的说只能去上海申请仲裁。几经辗转,小丹找到了金晓莲律师。

  金律师听完小丹介绍的情况,告诉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申请。

  由于上海公司注册地点是在上海,北京没有注册,只是办事处,所以单位的所在地就是上海,人事经理让她去上海申请仲裁没有错。但是,由于小丹的工作地点是在北京,那么合同的履行地就应当是北京,小丹也可以在北京提起仲裁。

  金律师仔细审查了小丹带来的材料,发现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一栏里只写了“北京”两个字,并未写明具体的地址,仅凭劳动合同无法确定应归北京哪个仲裁机构管辖,所以要想提起仲裁申请似乎还得去上海才行。

  小丹略感失望,金律师又问她,有没有其他能够证明自己在北京办公室上班的证据?

  小丹说,原来办公室所在大厦的大堂里有标牌,显示为上海公司北京分公司,但是10月8日她去公司的时候发现,标牌被拆了。她也没有大厦的出入证,办公室的门禁卡也没有显示单位名称。最关键的是,她的工资都是由上海公司直接转账汇入工资卡,个税也是在上海申报的,实在没有什么材料能够证明办公地点是在北京的朝阳区。

  两人均感无望的时候,小丹想起来上班以后公司给他们印过名片,名片上是有朝阳区的地址的。但是名片都被小丹放在了办公室,现在她连办公室都进不去了。

  这时,和小丹一起来找金律师咨询的项目负责人说,他手里留有项目组每个成员的名片。金律师赶紧查看,果然发现了小丹的。上面显示她的职位是产品经理,联系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某大厦。看到这张名片,金律师舒了一口气,小丹的仲裁可以在北京申请了。

  诉讼

  开小店卖食品 没与原单位“竞争”

  在为小丹准备仲裁申请的时候,金律师注意到小丹和公司签署的那份“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小丹离职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包括不能去竞争对手处工作,也包括不得自己注册公司开展竞争。

  经询问,小丹说离开公司的时候人事经理没告诉她可以解除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小丹在离职之后也没有再找工作,而是准备在家附近开个小店,卖些西部特色食品。

  金律师告诉小丹,她除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为在协议中约定,小丹若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每月支付她25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4年5月,小丹与上海公司的劳动争议在北京仲裁开庭。上海公司的代理人提出,根据合同的规定,小丹必须每月将自己没有“竞争”的证明提交给公司,公司才有义务向其支付补偿金。同时该公司还提出要解除与小丹的竞业限制协议。

  仲裁庭最终仅支持了小丹要求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未支持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为此小丹又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单位支付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到仲裁开庭之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要求单位额外再支付三个月的补偿金。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丹一方提交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资料证明自己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法院认为,虽然单位和小丹在协议中约定,小丹每月要提交证明以证实自己没有从事竞争活动,但是没有约定小丹未交证明单位就可以不支付补偿金。同时,在劳动者未就业的情况下,也无从提供相关证明。再有就是,书面证明是为了让单位能够及时了解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非是单位支付补偿金的前提。单位是否应支付补偿金是以劳动者是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对价。小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上海公司就应当依约支付补偿金。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公司除应支付小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小丹竞业限制补偿金。上海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来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和解,单位支付了部分补偿金。

  律师提示

  1

  合同里必须写明工作地点

  在这起案件中,由于单位所在地不在北京,如果没有那张起到关键作用的名片,无法证明小丹的具体工作地点,那么案件很可能必须去上海提起仲裁。

  金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要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再有一点就是要注意保留工作中的证据材料,如名片、门禁卡、出入证、单位宣传材料等。

  2

  竞业限制协议就是一把双刃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保障其竞争优势,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禁止职工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经营活动。

  对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金律师说,原本竞业限制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单位的竞争优势,避免因为劳动者掌握单位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与原单位开展竞争。但是现在却出现了泛竞业限制的现象。现在有很多单位简单操作,要求全体劳动者都要签订该协议。

  但其实竞业限制协议是把双刃剑,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和单位支付补偿金是相对应的,因此有些单位一旦遇到普通劳动者要求支付补偿金,便又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来规避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单方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这也是本案中小丹除了可以获得已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期间的补偿金外,还可以再获得三个月补偿的法律依据。

  (应当事人要求本文部分内容进行过技术处理)

  本报记者 张蕾   插图 王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