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发生事故 责任如何分担

来源:中国网
2016-05-24 01:00:00

  “拼车”便捷、省钱,成为了当下外出探亲、旅游的时尚之举。春运前夕,交通运输部召开春运服务新闻发布会,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水平在会上曾表示,春运期间互联网平台推出的“拼车回家”,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交通部持支持态度。这一表态获得了公众点赞,“拼车回家”曾使在外地工作的游子,免去了抢不到票、无车可乘、回家难等问题。但是,拼车也有出事的。

  中途劝酒 酒驾被罚

  【案例】

  隋某和吴某,是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先后分别来北方边陲的两个小镇创业。正愁抢不到回家车票的隋某,得知吴某要自驾回内地过春节,路经他的家乡,于是决定搭乘吴某的顺风车。隋某、吴某各自带着女朋友,车上有说有笑。为表感谢,每逢饭时隋某路边店请餐,县道、省道没敢劝酒,怕查。上了高速公路,认为交警不可能上路检查,在服务区饭店用餐,隋某劝酒,吴某喝了一些。谁料刚一上路,就被交警抓了一个正着。

  【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3〕15号在第一条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多亏饮的不多,没出事故,吴某被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隋某自知劝酒有过,主动给吴某二千顶了罚款。

  路上爆胎 公平分担

  【案例】

  在省城某水厂当送水工的王某,送水中认识了开超市的老板邻村老乡吴某。春节前夕,吴老板主动邀王某搭他的车回家过春节。因节前事多,吴老板行前忘了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轿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左后轮爆胎,失控,碰撞到路右护栏并侧翻,王某身受重伤。交警大队认定,吴某及王某均无责任。

  伤愈后,王某要求吴某承担其十多万元的医疗等费用。吴某觉得数额太大,认为让王某搭便车返家是助人为乐,且此次事故属不可抗力,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不该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则认为,虽然自己不付车资,但对方也有义务确保其安全,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王某欲诉至法院。

  【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搭乘人与运行人均无过错的“好意同乘”纠纷。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且不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不予以补偿显然不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该案适用的应当是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至于补偿多少,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宜超过50%。

  一人责任 多方共担

  【案例】

  春节前,老家在北方而人在南方工作的同乡公务员老车、小李、老张,三家,九个人合租一个中巴,回乡看父母。他们约定,车由老车、小李轮流驾驶。每人预交一千元,多退少补。吃喝、住宿、租车、加油、过桥,各项费用,统一支付按人均摊。从南方山清水秀到北国冰封雪飘,千里奔驰。说是老车、小李轮流开车,考虑小李是个新手,一路,进山的、绕弯的、坡度大的路段都由老车开,基本上没让小李伸手。进了家乡界,路平了,加之老车已开了五天,确实有些累了,就把车让给了小李开。老车去后座,刚把眼睛合上,不到一小时,只听砰的一声,车辆变道时竟撞上了高速路上的中间隔离带,失控后又撞开右边的防护栏,冲入右边路下沟中。车辆前脸损坏,虽然没撞上其他车辆,没酿成更大的交通事故,可造成了车后坐的老车脊椎严重受伤。骨折,骨髓损伤,截瘫,大小便失禁,鉴定为一级伤残。为此,老车花去医疗费数万元,而且治疗期限还需一年多。

  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原因是小李违章操作造成的,小李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老车要求小李承担相关费用,不说现在,将来医药费等还要数十万元。小李认为,相约合伙乘车外出,他是为大家开车,损失应当由合伙乘车全体人员均摊,提出要大家分担。你开车违章出事,损害赔偿费用大家均摊,老车、老张两家不同意。因赔偿问题落不了地,老车无奈将小李告上法庭。

  【分析】

  老车、小李、老张三家,约定“车由老车、小李轮流驾驶。每人预交一千元,多退少补。吃喝、住宿、租车、加油、过桥,各项费用,统一支付按人均摊”,可以看出,他们是一个因拼车外出而形成的利益共同体。“成果同享、费用共担”,应属于民法中的“合伙”。 合伙即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途中发生事故,损害赔偿,应视为合伙侵权行为所负债务,以《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应当人人有份。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当承担份额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

  “小李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虽然交警对这一事故责任这样认定,但不能替代此次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合伙,小李驾车是为同乘者谋利,事故的民事责任,不应由小李一个人承担。但事故引发的债务的产生,毕竟是由于小李违章操作造成的,他应当分担事故损害赔偿较大份额。法院追加其他同乘人为共同被告,经过调解,达成小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损失的百分之五十,其余人员平均负担其余的百分之五十的协议。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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