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不满“2岁”不能设子公司

作者:马燕 李冲 来源:扬子晚报
2016-05-23 08:52:00

  在5月20日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针对少数基金子公司盲目拓展业务的规模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并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近期有报道称证监会拟对基金公司子公司相关监管进行修订,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2012年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子公司暂行规定,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户子公司,三年多来,79家基金公司设立了专户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9.84万亿元。多数子公司能够坚持本业,但少数基金子公司风险较大,存在偏离本业,大量开展通道业务;相关业务相互嵌套,盲目拓展高风险业务;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薄弱,资本约束机制缺失,资本金与资本规模不匹配;盲目扩展业务规模,无序扩张等问题。

  邓舸表示,证监会正在起草基金子公司相关规定,主要聚焦两方面内容,一是加强监管防控风险。二是扶优限劣,规范发展。证监会将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发布实施。

  根据证监会日前下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征求意见稿,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需满足成立年限不低于2年、非货币基金公募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等7项最低“门槛”。专户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持续满足四大风险控制指标,包括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调整后的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等。某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的底线较难达到,需要股东方有强大实力。

  此外,邓舸在发布会上公布,证监会近期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分别是2宗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私募基金公司违法违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