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释疑评级机构资信评级业务行政许可审核相关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2016-05-23 07:41:00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行政许可审核问答(二)》,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对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第九条(七)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如何理解”的提问,证监会介绍,申请人应该提交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明确是否建立了合规管理、防火墙和回避、评级质量监督和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该提交防火墙和回避制度中是否对证券评级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五种情形作出规定,应该对评级委员会委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作出规定。制度应该明确了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明确了合理设置内部机构,规定证券评级业务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各部门设置应该在形式上能够防范利益冲突。

  申请人的评级质量和监督制度应该对业务承揽、现场访谈、级别评定、质量复核等环节控制作出规定。申请人的档案管理制度应该对保管期限、借阅、归档内容等作出规定,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档案保管期限至少为10年,归档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书、出具评级报告依据的原始资料、工作底稿、初评报告、评级报告、评级委员会表决意见及会议记录、跟踪评级记录、跟踪评级报告等。申请人的保密制度应该对保密的范围、保密的措施作出规定。申请人的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制度应该对公司员工执业规范作出规定。

  对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第九条(八)‘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如何理解”的提问,证监会介绍,申请人应该提交评级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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