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尽快发布实施基金子公司新规

作者:唐柳雯 来源:南方日报
2016-05-23 07:00:00

  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柳雯)在上周五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针对少数基金子公司盲目拓展业务的规模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2012年11月1日,证监会颁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销售子公司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3年多来,基金子公司发展较快。截至2016年3月底,79家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了专户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9.84万亿元。

  在近期针对专户子公司的业务评估和风险排查工作中,证监会发现,多数子公司能够坚持本业、规范经营,但少数专户子公司风险隐患较大,表现在:偏离本业,大量开展“通道业务”,产品结构相互嵌套;无视自身人力资源特点和管控能力,盲目拓展高风险业务;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薄弱,激励机制短期化;资本约束机制缺失,资本金与资产规模不匹配,盲目扩大业务规模;组织架构混乱,无序扩张。

  邓舸介绍,针对存在的问题,证监会修订、起草了《子公司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主要聚焦两个方面:一是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强调《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责任要求,建立和完善基金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引导基金子公司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稳健开展业务;二是扶优限劣、规范发展。支持基金子公司稳健发展,依法合规开展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经营,培育核心竞争力。“目前,相关规定和指引已在适当范围征求意见,我们将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尽快发布实施。”

  记者了解到,根据证监会日前下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征求意见稿,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需满足成立年限不低于2年、非货币基金公募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等7项最低“门槛”。而专户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持续满足四大风险控制指标,包括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调整后的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