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乙肝三种药品最高降67%

作者:牛思远 来源:中国网
2016-05-21 07:30:00

  5月20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公布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国家卫计委要求,各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谈判药品集中挂网,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同时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

  与之前公立医院的采购价格比较,3种谈判药品价格降幅均在50%以上,最高降幅达到67%,与周边国家(地区)趋同。业内人士指出,国家医保部门与药企的谈判,标志着这些专利药品得以获得医保支持,被更多以前用不起的患者使用,这将大大扩充这些药品的市场空间,也给国内相关创新药生产企业带来利好。

  ?患者减负三种药品价格降幅均超50%

  与之前公立医院的采购价格比较,3个谈判药品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替诺福韦酯(英国葛兰素史克公司),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药物埃克替尼(浙江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吉非替尼(英国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价格降幅分别为67%、54%、55%。

  其中,唯一的乙肝药替诺福韦酯,其67%的降幅不仅在三个谈判药品中“领降”,更是在降价后使该款药物的中国售价成为“全球最低”。

  国家卫计委在官网的说明中表示,目前病毒性肝炎仍是我国重大传染病防治重点之一,疾病负担较重。

  根据此前公布的消息,国家药价谈判试点涉及3种疾病的5个药品,其中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来那度胺和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厄洛替尼却不见了踪影。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非小细胞肺癌治疗用药的国家谈判,一开始就制定了三选二的竞争规则,此次公布谈判结果的是价格更为优惠的两种药品;而多发性骨髓瘤治疗用药来那度胺的国家价格谈判仍在进行中,“谈判相关企业的态度都是积极的”。

  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谈判药品适用范围广、临床效果好,谈判药品价格降幅明显,谈判结果与医保相关政策接轨,患者个人用药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有利于促进同类药品价格降到合理区间。

  ?企业利好有利于推动药企创新

  “从医疗费用的支付方来看,政府及社会承担医疗费用比例的增加,是近十年来医药健康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高特佳投资研究员李挺表示,2005年,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52%,而政府和社会保险承担的医疗费用分别占18%,30%的比例;到了2015年,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为32%,而政府和社会保险承担的医疗费用分别占30%和38%的比例。

  李挺认为,医疗保险对新兴的肿瘤靶向治疗药物承担的比例仍然较少,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吉非替尼仅在新疆、西藏、青海、甘肃纳入省级医保;埃克替尼的情况也类似。国家医保管理部门同高价肿瘤靶向药生产企业的谈判,释放出重要信息:我国的医疗保险将在恶性肿瘤等大病治疗领域发力,减轻患病人群的负担。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特别是国内创新药研发生产企业来讲,是利好消息。”李挺分析,靶向抗肿瘤药企业考虑到患者的负担和国际价格统一性因素,往往在国内采取“购买6个月,赠送6个月”的销售策略;而“替尼”类的用药周期一般在8-12个月;“降价50%”对药品实际销售价格的影响只有30%左右。

  李挺认为,利用实际30%左右的价格下降换来医保支付,得到的是销量的大幅增加。

  李挺说,国家医保部门与药企的谈判,标志着靶向抗肿瘤药将逐步通过招标的正常途径进入医院,患者承担的支付压力大幅减少(支付比例下降为10%—30%),大量以前用不起靶向药的患者现在可以使用该类药物,大大扩充了这些药品的市场空间。

  李挺预测,医保对靶向药物的支付,也将大大加快国内创新药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增长速度。可以预见,在肿瘤治疗领域,也会像心脑血管领域一样,出现年终端销售超过40亿元的“大品种”。

  ?行业背景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去年启动

  据了解,在构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缺乏市场竞争,价格偏高,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采取统一谈判的方式,把价格降至合理区间。

  因应这种需求,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分类采购的新思路,要求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

  去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计委等16个部委(局)建立起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了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工作。根据我国重大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治的用药需求,遴选价格高、疾病负担重、患者受益明显的治疗乙肝、肺癌、多发性骨髓瘤等专利药品作为谈判试点药品。

  去年11月下旬,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正式启动,谈判小组先后与乙肝、非小细胞肺癌专利药品相关企业进行多轮谈判,在谈判药品价格、直接挂网采购,完善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做好国家药品谈判试点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等方面达成共识。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有关情况说明》(简称《说明》)则给出了更为详细的解读。《说明》指出,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军队系统)采购使用。谈判价格是基于与现行医保政策相衔接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说明》要求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各地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也就是谈判企业不用担心“二次议价”。

  ●南方日报记者 牛思远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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