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10年巨灾险推出 用金融手段有效应对灾害风险

作者:江 帆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2016-05-21 07:21:00

  酝酿10年巨灾险推出——

  用金融手段有效应对灾害风险

酝酿10年巨灾险推出 用金融手段有效应对灾害风险

  最新发布的《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对保障对象、保险金额、条款费率、赔偿处理等方面都做了制度安排。地震巨灾险是政府运用现代金融手段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是对我国现有灾害救助体系的有益补充。

  5月16日,中国保监会联合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将由于地震、海啸、火灾等造成的居民住宅损失列入保障之中,并开出了每户保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保障金额。

  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

  《实施方案》的推出可谓正当其时。今年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强震频发,缅甸、日本、厄瓜多尔都相继发生7级以上的强震。我国也是一个多地震灾害的国家,面对地震给社会经济造成的巨大损失,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已是国际惯例。《实施方案》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的巨灾保障救助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为什么在巨灾制度建立中选择了地震巨灾保险作为突破口?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回应说:“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是符合国情的现实选择。我国灾害种类繁多,地区差异显著,一步到位建立涵盖多灾因的巨灾保险制度难度较大。考虑到地震灾害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且地震巨灾保险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按照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符合我国当前实际。”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家高度重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保监会近几年来不断组织相关保险公司进行巨灾保险调研。不少地方进行了先行先试,从最早的深圳、云南,到后来的宁波、上海、广东等,多个地方的巨灾险试点为《实施方案》的推出奠定了较好基础。

  专家指出,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至少有三大优势,一是能够促进灾害损失主要由政府承担向全社会乃至全球共同分担转变,是政府运用现代金融手段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是对我国现有灾害救助体系的有益补充;二是能够增强全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各类防灾减灾资源的整合,丰富和完善灾前、灾中、灾后全覆盖的灾害管理体系;三是能够减少灾年政府可能出现的收支不平衡,减轻政府防灾减灾压力,保障财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如何叫好又叫座

  不少保险业专业人士也坦言,巨灾险产品的推行难度不小。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的覆盖面必须足够大,参加保障的人数必须足够多,地震巨灾保险同样如此。地震巨灾保险的投保率和普及率达水平,将是这一制度能否有效率实施的挑战之一。

  有人提出用强制保险的方式来推进。中国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认为,这不仅不符合国际潮流,也不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些基本原则,比如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国际上将地震巨灾保险作为强制保险的案例并不多,其推行基本靠两条,一是建立制度,解决社会对巨灾保障的供给;二是巨灾保险的产品设计尽可能做到价格合理,让消费者承担得起。

  由于巨灾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巨大,在保障过程需要解决承保险企的偿付能力和如何应对击穿风险这两大最关键的问题,国家需要采取一些相应措施来推动巨灾保险普及。“从国外经验来看,他们会采取一种半强制模式,比如在申请住房贷款时,必须办理相关的巨灾保险等。”王和说。

  《实施方案》中提出,地震巨灾保险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震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按城乡有别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不过,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

  “100万元的总限额主要是考虑到中国巨灾风险的特点、中国的国情以及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来确定的。如果不定这样的限额,制度就会有一个巨大的风险敞口,会导致不稳定性。”王和还补充说,任何一个国家在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赔偿限额都相对低,其后再根据保险基金的不断积累、制度的不断完善而提高补偿限额。(经济日报 记者 江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