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名举报涉嫌损害商誉 司法机关该尽早介入

来源:综合
2016-05-20 13:30:00

  近日,有关“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吴学益律师实名举报神州优车(神州专车运营主体)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严重违规”一事在网络和微信上引发广泛关注。今天,该事件又有新进展,神州专车宣布已以涉嫌侵害商业信誉,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已获受理。

  5月17日,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吴学益律师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实名举报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违规,称神州优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

  随后,神州专车迅速对此做出回应,称《举报信》中大量信息失实,存在断章取义、曲解法律法规、刻意误导公众情形,明显是对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的造谣中伤,企图干扰神州优车新三板的正常审核。并称对造谣行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从吴学益律师实名举报信的内容看,其对神州优车商业模式、市场份额、盈利预测、运营资质等均进行了质疑,如“神州优车的模式是典型的重资产模式,规模越大只会亏损越严重”、“神州专车不具备运营资质,持续经营存在直接、明显的法律障碍”等。但仔细分析,整个举报信明显存在武断曲解、生拉硬套、逻辑混乱等诸多严重问题;同时,吴学益律师的举报信或抄袭了滴滴投资人朱啸虎今年4月“炮轰”神州的文章,主要观点和遣词造句大量雷同,其自行研究分析的说法也值得怀疑。

  从事件结果看,吴学益律师的行为或已经违反现行法律,损害了神州专车的商誉,甚至已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捏造,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手段,凭空编造虚伪事实的行为。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伪事实的行为。

  从行为性质看,吴学益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也应该对其个人行为负更严格的法律责任。按法律规定,损害商誉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相关行为须出于损害他人商誉的直接故意。在监管部门未给出定论之前,作为执业律师的吴学益将举报信在网上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明显应该预估到其行为可能对神州专车商誉造成严重损害,可以认定为直接故意,而不像其本人对外宣称的“原本只是打算便于跟一些做新三板业务的专业朋友相互学习交流。”

  根据2001年4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公司的商业信誉不仅关系到经营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更与经营者的财产权益密切相关,因为良好的信誉能给经营者从事市场交易带来无限商机,创造无形的财产利益。此前,凭借安全、优质的服务,神州专车已经在公众领域获得良好声誉。而律师实名举报神州专车一事,吴学益律师在神州专车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关键时期做出了损害公司商誉的行为,已给神州专车造成及其恶劣影响。因此,司法机关尽该快介入予以立案,并快速查清事实真相,还神州专车一个公道,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神州专车的商誉不再继续受损。

  或许有人会说,神州专车目前正在申请挂牌新三板,按照相关规定,在挂牌之前,神州专车有义务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质询。但这里需要澄清的是,这种监督质询的前提应该是公正、无恶意的。对那些打着”公义”、“专业”的幌子,实际上却是恶意攻击并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同时也应给与严厉打击,切实保护公司的利益不会因此受损。如果有可能,司法机关更应该挖出其背后“黑手”,并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