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7年未决 中国武夷担保纠纷案波澜再起

作者:将追踪 来源:证券时报
2016-05-20 08:25:29

历时17年未决 中国武夷担保纠纷案波澜再起

彭春霞/制图

  上世纪90年代,厦门曾有一座标志性的烂尾楼——九州大厦。在经历一系列波折之后,该大楼最终在几年前“复活”为厦门立信广场。

  孰料,该楼引发的诉讼并未因大楼启用而告终。近期有中小投资者向本报报料,中国武夷(000797)2015年报中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栏披露了一桩与该烂尾楼有关的诉讼案。

  时隔16年后,2015年10月10日和10月23日,中国武夷三个银行账户约1730万元资金再次因涉及此案被司法冻结。

  此案会否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上述投资者对此表示担心。

  来龙去脉

  上世纪90年代,厦门聚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当时如日中天的福建上市公司九州股份(后退市,现代码为400019)携手,九州出地,聚泰出资,双方欲联手造一座号称厦门当时首座纯钢架结构高级写字楼的地标性建筑——九州大厦。

  为造此楼,厦门聚泰向厦门建行申请了一笔1600万元的贷款,以九州大厦第二、三层商场(建筑面积5113.48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评估价4042.83万元),并由中国武夷提供连带担保。

  不料,1999年九州股份在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案中涉嫌走私被查处,经营陷入停顿状态;加上复杂的担保关系和潜亏,公司严重资不抵债。

  因厦门聚泰未按时还款,厦门建行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中国武夷年报披露信息显示,厦门中院已于2001年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及利息,中国武夷在抵押物价值之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中国武夷有权向厦门聚泰追偿。

  中国武夷向证券时报·莲花财经(ID:lianhuacaijing)记者介绍,2001年8月30日,厦门建行向厦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门中院在受案后作出(2001)厦经执字第242号民事裁定书。

  但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抵押物“涉嫌走私暂时无法处理”,厦门中院于当年10月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此后,该案步入长期的真空期。

  2006年8月,中国武夷银行账户突遭冻结。经公司派员赴厦门中院了解得知,该院在2001年10月27日向中国武夷送达中止执行裁定书后,即于短短五天后作出(2001)厦经执字第241、242号《委托拍卖函》,委托厦门中正拍卖行对九州大厦第二、三层、第二十二层进行拍卖,保留价为1510万元,但先后四次拍卖均未成交。

  2004年5月,厦门聚泰和台湾立信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合约,约定以1518万元出卖九州大厦第二、三层和第二十二层(第二、三层的价值被认定为1114万元)。同年10月,上述房产正式由台湾立信全资子公司厦门立信伟业购买。

  为配合此次交易,厦门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九州大厦上述拍卖房产解除了抵押手续。

  武夷“喊冤”

  中国武夷相关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在查阅了相关卷宗后,公司发现在该案中止执行期间,厦门建行已于2004年6月28日将该案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而信达资产又于同年11月29日将债权再次转让给东方资产。

  此外,中国武夷在卷宗中未发现有任何档案可以证明该案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的记录,只发现厦门中院向东方资产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对此,中国武夷提出一系列异议。

  首先,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法院对查封、冻结和扣押的财产原则上应组织拍卖。如果进行变卖,必须取得当事人双方和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厦门中院允许抵押物变卖并未告知中国武夷,程序上存在重大纰漏。在后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自行变卖处理抵押物,其法律后果应由抵押权人承担。

  其次,抵押物变卖价格远低市场价,导致变卖价款远远不足以清偿该案债务,严重损害了担保人利益。

  中国武夷认为,厦门聚泰2004年转卖九州大厦上述资产的定价,依据的是厦门中院2001年组织抵押物拍卖时,由厦门均和评估咨询公司出具的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而忽略了其有效期仅为半年的重要事实。

  根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2001年的评估报告中,九州大厦二、三层商场每平方米的单价为2708.46元。

  但是,九州大厦第四层商场(抵押给光大银行,楼层比建行更高价值应该更低),同样由厦门中院委托给同一家公司评估,该商场2002年3月6日每平方米的价格却已经达到3620.54元,时隔半年价格上升近1000元。

  也就是说,在评估报告已失效两年多的情况下,建行及东方资产在2004年5月仍然同意厦门聚泰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且不再进行拍卖前置程序的情况下,低价变卖了抵押物。

  中国武夷认为由于变卖价值远低于实际价值,抵押权人存在严重不当行为或怠于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其损失应当由抵押权人自行承担。

  波澜再起

  据中国武夷介绍,在银行账户2006年第一次因纠纷被冻结后,公司就向厦门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此后,厦门中院虽然采取了解冻中国武夷账户、召开执行听证会等措施,但一直未对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及执行程序违法之处做出任何合理解释或明确结论意见。

  对于2015年10月发生的第2次银行账户冻结,中国武夷方面表示更是难以理解。

  据公司了解,上述债权几经转手,2014年又被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购得。

  “2014年在债权转让给莆田融信时,我们就向厦门中院提出过异议,经办法官将案件退回裁决庭,大约半个多月后裁决庭又将其退还经办法官,两庭之间互相推诿。”中国武夷相关人士无奈地说。

  该人士还表示,公司一度将此案执行情况反映到中院院领导,在此过程中经办法官也明确表示院长、分管副院长均有要求书面汇报案件情况,并且不会对中国武夷账户采取措施。

  实际情况却是在一年多时间中,虽然中国武夷代理律师无数次联系经办法官要求尽快汇报或裁定终结执行,法官均以暂时没有时间办理此案进行拖延。

  “然后就是去年9月底,在厦门中院领导层已经调整或正在调整的空档期间,该院突然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聚泰、中国武夷所有的款项2500万元,并于2015年10月10日、10月23 日冻结中国武夷三个银行账户金额约1730万元。”

  由于认为该强制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瑕疵,中国武夷于2015年10月19日向厦门中院再次提出执行异议,但厦门中院尚未作出裁定。

  证券时报记者从法律专业人士处了解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国武夷表示,该案迟迟没有结果,导致资金一直处于冻结状态,已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求证中国武夷的说法,记者致电厦门中院宣教处进行采访。不过该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该案尚处庭审期间,暂时不便对外公布具体细节。

  由于目前福建省高院已经督办该案,记者也向福建省高院发送了采访函。福建省高院方面表示,本报采访函已经收到,并进入内部流转程序。不过截至记者发稿,省高院方面尚未回复该案的最新进展情况。

  上述报料的中国武夷中小投资者对记者表示,该案久拖未决势必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害,广大投资者期待法院尽快就此案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样一起“马拉松”式的诉讼案究竟何去何从?本报记者将追踪报道。(证券时报记者 朱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