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部分企业违约并不改变债券市场发展大方向

作者:姜 楠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2016-05-20 07:34:00

  发债企业要把“信用”当作“信仰”,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谨慎举债

  随着债券市场违约案例的增多,其破坏性影响不断释放,这一问题将如何发展?又该如何应对?5月18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第一创业证券联合主办的中国债券论坛在北京举行了“中国企业债券违约:现状、前景与应对”为主题的讨论会,业内学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行业景气度下滑、经营不善+风险事件、外部信用风险和另类事件”,这是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债券论坛秘书长彭兴韵在主题演讲中概括的当前债券违约四大类型。究其原因,除了全球经济持续低迷这一外部因素外,更多还是由国内因素使然,导致违约的企业微观因素主要在于高杠杆(高资产负债率)、持续亏损、现金流低下或者治理机制不健全。

  从违约的发展脉络来看,信用债市场违约是从民企到央企、再到地方国企的扩展过程;从无法支付当期利息、到本息皆无力偿还的投资者潜在损失越来越大的过程;从公司债到中票PPN、再到短融的期限“由长及短”的过程;违约风险有逐步向评级高、股东背景较强的方向演化的趋势。

  目前来看,债券违约的影响已经部分地显露出来了。如拖累一级市场,影响债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导致社会对信用的定价出现混乱,使得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偏好下降,流动性下降,价格波动加大进而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不畅,最终使所有金融资产的风险溢价上升,冲击传染至其它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外汇市场。

  但另一方面,打破刚性兑付和适度的违约,有利于发挥投资者的约束,使债券市场收益率更好地与信用风险、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相匹配,债券收益率/利率可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筹资的使用效率,因此,适当的违约将促使债券市场的价格信号对在引导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与会专家认为,无论如何,部分企业违约并不改变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大方向。但为了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发债企业要把“信用”当作“信仰”、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谨慎举债;中介机构应以客观、公正而不是利益至上的原则服务于债券市场;推进企业破产制度,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应当成为保护投资者最后机制,通过破产对一些过度举债而又无法有效率地使用资本的企业实施惩戒是必要的;从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担保人约束和特殊保护条款等多方面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