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办易经营难 法院提醒谨慎处理股东纠纷

作者:李万祥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6-05-19 14:52:12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9日讯(记者李万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以“保护大众创业热情、规范企业退出机制”为主题,通报公司类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及创业风险提示。

  据统计,截止2014年12月25日,北京企业户数突破百万。受益于《公司法》的修订及相应商事制度改革政策,北京企业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每160秒诞生1家企业。开办公司易,经营公司难的问题凸显,且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进入了诉讼程序以寻求解决。

  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该司法解释在2014年又作了新的修订。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自该解释施行以来,北京一中院共受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59件,申请公司清算案件68件,清算责任纠纷案件16件。对23家公司完成了强制清算程序,引导其规范退市。其中,有4家公司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破产原因而转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某高科技产业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现有职工债权与国家税款得到100%清偿。

  针对近年来受理的公司类纠纷案件,北京一中院民三庭庭长钱俊清总结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公司类案件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增多,小微企业涉诉案件增多。特别是在2013年公司法修订之后,共审理公司类二审案件312件,其中255件案件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占比81.7%;涉自然人案件283件,占比90.7%。二是案件发生原因多为股东之间关系破裂等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纠葛,矛盾化解难度较大。很容易导致公司经营受制于股东矛盾,因而公司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陷入经营困境,最终进入清算程序。三是案件涉及的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较难认定。四是公司经营不善或资产增值后易导致连环诉讼多发,易出现集中诉讼现象。

  北京一中院当天通报一起典型案例显示,甲公司共四名股东,华某持有公司15%的股权,甲公司自2012年开始向华某以外的其他三名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了分红,但未向华某分红。故华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开始的分红款100余万元。甲公司答辩称,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分红需要由董事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予以审议,上述程序并未进行,故不同意华某的分红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股东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权利,甲公司的章程虽然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需由董事制定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但该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系直接向股东进行分红,除华某之外的其他三名股东均已经按利润分配表的金额实际取得了分红,故也应对华某同等对待,最终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北京一中院提醒广大投资者,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制定公司章程,处理股东纠纷。法院建议通过公司的工商档案了解公司的章程及基本股权架构,了解该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加入公司之后的公司运营及利润分配有所预期。还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是否存在目标公司的涉诉案件,通过相关案件情况,加深对公司真实现状的了解。需要格外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公司法将股东的出资问题交由股东自己决定,并不意味着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应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否则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应当谨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或申请公司清算。因为此类诉讼程序一旦开启,股东之间的矛盾一般会更加激化,公司很难存续。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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