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类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

作者:新浪 来源:中国网
2016-05-19 10:31:00

  监管层于近日下发“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征求意见。与2015年3月份公布的版本相比,最大的变化在于新细则对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同时再次重申不得为配资提供便利。

  这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明确,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与此前的版本相比,杠杆倍数约束大大加强。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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