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八条底线2.0版:严控资管杠杆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6-05-19 09:27:52

  据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近日下发“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征求意见。与2015年3月份公布的版本相比,最大的变化在于新细则对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同时再次重申不得为配资提供便利。这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目前仅向部分机构征求意见。

  此次《细则》最大的改变在于对资管计划杠杆倍数的限制。《细则》明确,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在2015年3月份的版本中,《细则》对结构化的分级资管计划仅要求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此外,上述产品不得变相投资于结构化产品。通过穿透检查,结构化资管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的也不被允许;集合(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超出净资产的140%也被严格限制。

  《细则》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或为这类业务提供交易便利。比如资管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管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 不得外接未经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认证的其他交易系统,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端口服务便利; 不得设立伞形资管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同用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细则》还明确要求符合聘用资质、有效的遴选制度、签订投顾协议、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冲突机制等。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允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结构化的资管计划,或者收取与服务不匹配的费用。

  在新的《细则》中,资产管理计划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并且不能夸大或片面宣传产品、投资经理的过往业绩等; 要求完全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对于这一项的实施是要求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及资产管理合同。除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之外,《细则》 同时严禁销售人员明知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或资产管理计划最低投资门槛,仍为其提供多人拼凑或短期借贷凑足最低投资资金等建议或便利。此外,《细则》明确了在销售资管计划中,名称中不得含有“保本”字样。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也不得向投资者口头或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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