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八条底线历数次重修 分级资管降杠杆几成定局

作者:李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6-05-19 08:18:00

  记者 李维 北京报道

  规模突破30万亿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行规正在酿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监管层已内部形成了新修订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八条底线细则》),拟对资管业的业务边界进行重构。

  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看,新稿对新形势下资管业务的禁止行为、结构化产品的杠杆率、预期收益承诺等问题均作出新规定。

  据多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透露,《八条底线细则》最早在去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就已启动了修订工作,而随着市场变化和监管新要求,这一规定经过了数次修改,相关规定细节也不断变化。

  值得一提的是,对结构化产品杠杆率的收缩要求或成为了此番重修资管新规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正式稿尚未落地,但最终杠杆率降低的安排几成定局。

  历经多次重修

  自去年A股大跌以来,监管层已针对资管细则实施了不少于三次意见征询或修订,数次变更的原因或与监管层落实场外配资清理中发现的新问题不无关联。

  早在去年8月初,基金业协会曾针对《八条底线细则》重修事宜向部分机构进行了小范围的内部意见征询。(详见本报2015年8月12日13版《资管业八条底线细则重修:禁止从事场外配资》)

  彼时,多部委正在联合清查场外配资,因此禁止配资等口径也在该版本中体现。

  而截至去年9月底,《八条底线细则》再度修订,且修订细节较8月初版本有所不同;但后来由于审慎监管原则,其修订工作一度被延期。(详见本报2015年11月13日15版《“八条底线”重修三季度已完成 分级资管杠杆再降》)

  “一些新问题的发现和对监管规制修改本着宏观审慎的原则,让《八条底线》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修订。”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券商资管负责人表示,“协会前后找一些前沿机构进行过讨论,所以相关条款也是在广泛征求意见下修改的。”

  事实上,由于监管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投顾代理决策,劣后方担任投顾等问题,因此引起了业内对于《八条底线细则》)的再讨论,相关修订则一度被延长至年底。

  2015年年底,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召集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人士召开会议,对《八条底线细则》修订事宜进行再次讨论。记者了解到,监管层日前所征求意见的版本,大多数内容来自于此次会议的确立。(详见本报1月8日15版报道《监管层欲树新规围堵资管风险 压缩分级杠杆率投顾模式生变》))

  在最新一版意见稿中,此前多次讨论稿的禁止行为如违规投顾模式、场外配资活动均被禁止。

  此外,更新修改后的《八条底线细则》还在合格投资者确认、收益承诺等多个环节修补了漏洞,例如其要求“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这个规定应是防范通过多个资管计划同时给单一融资方提供融资,因为这样风险集中度比较高。”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中层人士称,“另外从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看,本身就有把一个项目拆分的嫌疑。”

  同时,新规禁止资管计划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在业内人士看来或对资管份额的销售产生较大影响。

  “固定收益类产品都是这么卖的,预期收益基本上是类信托产品的一个标准销售方法。”新湖财富的一位资管产品销售经理表示,“这个地方很难改动,未来就算预期收益不明确到合同里,也要加入附带调控。”

  降杠杆几成定局

  值得关注的是,结构化产品“去杠杆”成为此次资管规则重写的重要组成。

  记者了解到,虽然《八条底线细则》正式版尚未落地,但其在场外配资禁令、结构化产品杠杆等问题上的收杠杆趋势已基本明确。

  “降杠杆是铁定明确的了,这没有悬念。”北京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基金子公司高管表示,“为了适应可能到来的新规,包括我们公司在内,许多券商和子公司都已提前压缩产品杠杆了。”

  据去年三季度形成的《八条底线细则》拟定,权益类产品杠杆上线为1:1,混合类产品和固收、非标类产品则分别为1:2和1:3。

  同上次相比,此次对于不同类型产品的杠杆限制则进行了更加精细化的安排——其中股票、混合被列为一类,杠杆倍数最多不超过1倍,但员工持股计划的杠杆上限被设置为2倍;同时,期货、固定收益、非标类资管计划杠杆不得超过3倍,而其他类型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也不得超过2倍。

  “期货回归了3倍的杠杆上限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期货一般是对冲类产品,具有稳健收益性,所以能承受一定杠杆比例。”山西一位期货资管产品负责人强调。

  此外,新规还修补了结构化产品的嵌套漏洞,即要求不得以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的形式放大杠杆,且要求名称中必须明确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同时,集合类资管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出净资产的140%。

  “穿透核查、防止通过嵌套来变相抬高杠杆的规定很严格。”前述子公司中层人士坦言, “不过问题是,虽然说了不得嵌套投资其他产品扩大杠杆,但没说不能被其他产品嵌套投资,作为被投资方,其杠杆在资金前端仍有被放大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