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近日在江苏苏州市召开,这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交往与合作的历史上还是首次。
会议期间,与会各国围绕司法改革、司法公开、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进行了专题研讨。会议通过的成果性文件《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苏州共识》(以下简称《苏州共识》),为进一步加强与深化中国与中东欧各国的司法交流和合作指明了方向。
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司法效率
信息技术给法院带来的深刻变革引发各方关注。斯洛伐克共和国最高法院副院长亚尔米拉·乌尔班科娃认为,通过信息技术实施电子文书公开,将视频会议系统用于沟通与询问,更好地公开法院工作信息,发布法院判决,提供简便的法律法规获取途径,法院因而能够更加公开。
据乌尔班科娃介绍,在此方面,今年初投入使用的电子法律与信息门户网站SLOV-LEX方便使用者持续查阅斯洛法克法律、现行法律解释,并且可以更方便地获取法律授权合并文本。
乌尔班科娃表示,该项目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法律文件官方表述的电子文本,逐步提高电子化程度,最终使电子文本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本。这些电子内容经国家认可,并将逐步取代印刷法律文本。
记者发现,通过“互联网+”的再造功能,中国法院案件信息资源实现“一盘棋”统筹,“一张网”运作,大数据为司法提供了强大支撑。例如,各级法院现在都使用综合办案系统,快速进行网上案件流转,高质量辅助生成裁判文书、智能纠错,办案效率和质量得以大幅提升。
据了解,2014年,中国最高法院建成全国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和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目前,该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已汇集全国3512个法院,近年来7900多万件案件数据和4200万份裁判文书。现在,中国法院信息还实现了每5分钟自动更新、汇聚。
当前,“互联网+”促进新媒体飞速发展,舆论的力量更具渗透力,审判过程也不能例外。司法公开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在新时期更加复杂。
立陶宛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日姆维达斯·诺尔库斯提到,在立陶宛,根据开放法院原则的要求,公众和媒体可自由讨论法院的审理过程、听证会、审查和判决。但是,获取信息的同时,也要承担准确、公平报道的责任。
据了解,目前中国最高法院正在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以落实新一轮司法改革中“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明确要求。
新媒体搭建司法交流平台
据介绍,2010年以来,中国法院案件受理量均达到“千万级”,每年都在1000万件以上,并呈现逐年递增趋势。以2015年为例,受经济下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行政诉讼法修改等因素影响,全国法院新收案件迅速增长,最高法院受理15985件,审结14135件,同比分别上升42.6%和43%;地方各级法院受理1951.1万件,审执结1671.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24.7%和21.1%。全国法院没有出现案件大量积压现象。
“案件量增长这么快,却没有出现大量积压现象,是怎么做到的?”立陶宛最高法院院长日姆维达斯·诺尔库斯等多位来自中东欧国家的大法官在会上向中国大法官询问。
如何避免案件大量积压,在此次会议中被外方大法官多次提及。中国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回应指出,中国法院努力挖掘内部潜力,聚焦审判执行中心,广大法官变压力为动力多办案办好案。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中国法院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这些司改措施包括案件繁简分流、刑事案件推进速裁改革、民事案件建立完善小额诉讼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行法官员额制等。此外,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有效缓解了庭审压力。
在会议现场,中国最高法院新闻局为此次“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制作的新媒体产品格外醒目。这组新媒体产品由7个二维码组成,与会人员可通过扫描分别获得会前会议、会议预告、会议议程、中国最高法院概况、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等内容的中英文资料。据了解,运用新媒体平台传播会议信息、加强司法交流在国际会议上并不多见。
《苏州共识》推动司法合作
2015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意大利羽绒服装企业蒙克雷尔股份公司诉北京诺雅卡特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按照法定赔偿最上限,判令被告赔偿300万元。这是中国法院在对国内外市场主体进行平等保护、维护统一市场秩序方面迈出的重要步伐。
中国和中东欧国家“16+1合作”机制,为深化互利共赢的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打造了新引擎。据了解,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是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务实合作的重要内容。
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当前,中国正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与中东欧各国贸易和人员往来更加密切,彼此之间的司法合作需求不断增大。随着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间经济合作水平的提升,跨国民商事争端也呈增多趋势。
如何有效加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各种挑战,更好地解决纠纷、打击犯罪,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这些已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
此次会议通过的《苏州共识》涉及司法改革、司法公开、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包括“八点共识”。其中,《苏州共识》提到,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均认同,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水平的一种基本方式。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将更为注重根据国际公认的规则和做法,考虑各国实际情况,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创新司法公开措施,以持续增进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最高法院在与世界各国开展多种形式的双向司法交流的同时,积极推进以开展国际司法协助为主的对外司法合作。例如,积极参加各类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为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开展各类司法协助,为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奠定坚实的国际法基础。截至目前,中国已与67个国家缔结刑事、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协定共121项。
据统计,中国法院审查、办理的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引渡、被判刑人移管等司法协助案件,平均每年都在3000件以上,司法协助案件的范围覆盖了全球70余个国家。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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