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万言书举报神州优车又自删 被疑幕后另有黑手

作者:金易子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16-05-19 00:06:00

律师万言书举报神州优车又自删 被疑幕后另有黑手

  中国网财经5月19日讯 (记者 金易子) 前日,一封律师关于神州优车的举报信在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在近2万字的文章中,北京君本律师事务所名为吴学益的律师质疑,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中大量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神州优车随即发布正式声明称,举报信中大量信息严重失实,存在断章取义、曲解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误导公众的情形是对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的恶意造谣中伤。

  然而昨日上午,举报信发出不足24小时后,该律师却将举报信自行删除,更是引起公众进一步关注。有不愿具名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神州专车新三板挂牌势必对竞品产生巨大影响,这个事件明显是由幕后黑手推动。”

  律师举报信发了又删

  4月12日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优车”)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披露《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

  神州优车拟挂牌新三板的消息吸引了众多眼球,“神州优车估值近300亿”等新闻迅速登上各媒体版面头条,彼时在一些投资者看来如果成功挂牌新三板,神州优车或许是“当前新三板中最好最知名的公司”。

  然而高曝光高知名度让神州优车在享受着正面评价的同时,也受到了不少质疑。5月17日,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吴学益律师在其微信公众号“吴学益法律顾问”发布文章,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名举报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违规,称神州优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据了解,目前材料已经邮寄给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在上述这份1万8千字的举报信中,记者注意到,吴学益对神州优车商业模式、市场份额、盈利预测、运营资质等进行质疑,如“神州优车的模式是典型的重资产模式,规模越大只会亏损越严重”、“神州专车不具备运营资质,持续经营存在直接、明显的法律障碍”等。

  举报信瞬时便引爆朋友圈。而神州优车则在当晚于微博发布声明称,《举报信》中“大量信息严重失实,存在断章取义、曲解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误导公众的情形,明显是对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的恶意造谣中伤,企图干扰神州优车新三板的正常审核”,并且表示“对于任何捏造事实、造谣中伤的行为,坚决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不过据了解,目前吴学益已将公开信自行删除,距离发布时间不到24小时,并发表《关于举报神州专车一事的几点说明》称,“发现其中存在个别专业问题,所以才萌生出举报的想法”。据中国经济网报道,该律师举报信直接抄袭滴滴投资人朱啸虎今年4月“炮轰”神州的文章,主要观点和遣词造句大量雷同。此外据界面新闻报道,其在此前从未过关注新三板,“文章内容恐另有他人指导”。

  商业模式实则最靠谱?

  事实上对于神州专车商业模式,不少业内人士都有与上述律师不同见解。今日上午,界面一篇名为《遭恶意中伤改变不了神州专车模式靠谱的5个原因》的文章引起记者注意。在该文章中,对神州专车B2C商业模式进行了回应与探讨,指出“在中国特殊的出行市场环境中,B2C模式早就不是举报信所称的那样问题多多,而是已经被验证为成功的模式了”及“神州专车的B2C模式,依然是最靠谱的模式。”

  针对举报信中“神州优车是典型重资产模式”的说法,文章指出,B2C模式并不代表重资产、重运营,其司机和车辆都是属于租赁公司,属于与另一家公司神州租车业务协同而来,而神州专车和神州租车则是两家不同的法人公司。

  而对于专车平台法律障碍问题,文章则指出,关于专车平台都存在法律障碍问题,B2C显然更加合规。文章认为,目前无论是B2C的神州,还是C2C的滴滴们,应一些管理办法的要求,都有租赁公司:前者的租赁公司统一管理车辆和司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准入车辆租赁经营者的门槛,然后进行日常管理;后者用租赁公司来规避法律风险。

  而虎嗅一篇《律师6大理由举报神州专车,若理由成立,滴滴Uber易到们怕不怕?》报道亦指出,“从合法性来说,神州模式最接近合法,而私家车无论从哪一方面都难以合法。”报道指出,不同于神州专车车辆均来自租赁公司,滴滴、一号专车、易到车辆以私家车为主,而私家车不符合《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非属于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也未备案在册。

  该报道还指出,无论是C2C还是B2C模式,严格来讲两种模式都不属于共享经济,真正的共享经济是一部分人将闲置的资源拿出来与另一部分人分享。

  另外,界面文章还表示,神州优车B2C模式能树立整个行业用户安全的标准、成本结构可预期可控制,并声称,由于成本能够有效的得到控制,而且也能有所预期,因而与之相关的赚钱问题也相对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