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连吃湖南保监八张罚单 违法虚增劳务费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6-05-18 10:51:00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8日讯 昨日,湖南保监局对国寿财险连下八张罚单。其中,国寿财险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国寿财险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和长沙市雨花区支公司因虚增劳务费、虚列办公用品费的违法行为被湖南保监局依法分别处罚10万元、1.3万元和1.4万元。

  经湖南保监局核查,国寿财险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两项违法经营行为。

  一是2015年1000113399号财务凭证显示,国寿财险长沙市雨花区营销服务部(现已改建为长沙市雨花区支公司)列支业务及管理费82,015元,含信息搜集劳务费48,990元,其中涉及虚增劳务费41,790元;国寿财险长沙中支2015年1000113394号财务凭证显示,国寿财险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列支业务及管理费78,544元,含信息搜集劳务费47,490元,其中涉及虚增劳务费42,780元。

  二是国寿财险2015年11月1000115533及1000115540号财务凭证显示,国寿财险长沙市雨花区营销服务部虚列办公用品费(电脑耗材)共套取资金9130元,实际用于解决雨花区营销服务部超出预算部分的装修费用;其2015年11月1000110349号财务凭证显示,国寿财险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虚列办公用品费(电脑耗材)套取资金6889元,实际用于解决岳麓区支公司超出预算部分的装修费用。

  湖南保监局认为,国寿财险长沙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同时,国寿财险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和长沙市雨花区支公司也分别因上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处罚。

  其中,岳麓区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3万元。

  雨花区支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4万元。

  此外,时任国寿财险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刘颖、长沙市雨花区营销服务部经理刘泽辉雨花区营销服务部互动渠道团队长刘添佳、岳麓区支公司经理吴会友、岳麓区支公司互动渠道团队长陈琪对上述违法经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分别被湖南保监局依法罚款1万元、0.6万元、0.2万元、0.6万元、0.2万元,并予以警告,5名责任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分别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