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私募基金要点在补短板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6-05-18 10:40:00

  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登记和监管并不是简单的“抽短板”而更多的是“补短板”。

  私募基金在社会财富管理中正在发挥越来越积极有效作用的同时,各种各样的问题也在不断凸显出来。其中,私募基金的募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可谓首当其冲的问题。私募基金管理登记工作存在很多欠缺,不少私募机构不具备实际运营基本条件,从业人员不具备基本专业能力和素质,登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的在经营运作中公开宣传推介基金、非法承诺保本保收益,存在变相公开募集的行为。有的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通过转让、拆分等方式,单只私募基金的实际投资者人数远远超过200人法律上限,众多散户通过销售机构的“帮助”轻松跨过100万元的合格投资者门槛,投资起点却降至千元以下。一些管理人存在管理失范和违规运作,只追求价差获利,不考虑价值增值的短期化、投机性行为,严重违背基金的功能定位,与委托理财的投资者权益发生严重的利益冲突,也使某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实际操盘者有可能利用其所掌控的私募基金明目张胆地实施其违法违规行为。而由于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不到位,投资运作不规范,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时无法做出有效判断、采取合理措施,往往只能眼睁睁地让账面损失成为事实损失。套用一句民间的评语来说,私募基金的如此失真失信失范的行为堪称“比散户还散户”。警惕和防范散户化倾向不仅已经成为私募基金规范刻不容缓的重点,无疑也是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

  按照以前的传统概念,似乎私募基金根本就不需监管也不要监管。现在看来,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足取的。就当前我国私募基金一边快速发展一边却又过度失范的现实状况来看,如果说私募基金这种种放任自流的不规范行为和散户化倾向对于基金的规范发展来说犹如木桶的短板效应,那么,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登记和监管并不是简单的“抽短板”而更多的是“补短板”。正如我国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所指出的那样,强制注销一批滥竽充数的不合格私募机构并不是惩罚性注销,而是行政性注销。如果被注销的机构日后依然有展业的真实需要,依然还可以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重新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避免过多鱼目混珠的不合规机构或“僵尸机构”大量混迹于私募基金登记队伍之中,这不仅正是私募基金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自律管理特点之一,同时,惟其如此,私募基金也才有可能凤凰涅槃,真正赢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私募基金规范化的基础在于自律。而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和基金合同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则不仅是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的重要举措,也是更好地发挥和体现基金自律作用并在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建立更好互信的关键之所在。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虽然是基于对概率的计算,但绝不是赌博,必须建立良好的职业操守,一切为投资者着想,向投资者负责,通过自身的自律诚信及与职责相对称的职业行为不断积累良好的市场信誉,赢得投资者信任。建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不断记录诚信,或不失为夯实投资者和资管机构之间双向信任的一项有益尝试。而通过引入专业的法律律师机构,鼓励律师事务所和管理人之间形成一种市场化相互背书和博弈的方式,以较好地实现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制衡和行业自律,不仅将有利于确保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也将有效避免申请登记机构因为各自的违法行为而道德风险外溢。当然,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的互信本质上也是一种市场化博弈,投资者选择合适的管理人,管理人充分尽到自己的责任,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这一切,如果离开了有效的市场化博弈,是难以想象的。有理由相信,在私募基金重塑生态的过程中,加强行业自律、诚信运作,是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和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基石,同时,也是在社会财富管理中更积极更有效地发挥私募基金作用的可靠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