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手机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小伙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

来源:南方日报
2016-05-16 06:59:44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秦达惠)25岁的小伙阿杨(化名)在某漂流风景区看到有一台手机偷偷据为己有。阿杨称,当时他以为机主是忘拿了,才把手机“捡”走。但最终他还是因盗窃罪被龙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去年8月28日13时许,失主阿眉(化名)与朋友们一起从广州去龙门漂流,去到后便分4条艇去漂流,留下一人在漂流大堂附近卖豆腐花摊档看管包括阿眉手机在内的财物,后来这名朋友有事走开。几分钟后,阿眉和朋友们返回时发现手机不见了,打过去显示已关机。随后,阿眉报了警。同年9月2日,阿杨被公安民警抓获,后阿杨与阿眉达成协议,由阿杨一次性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2万元给阿眉,取得阿眉的谅解。

  事后,阿杨供述,当天自己看到桌上有手机等物,他看周围没人,就把这台手机放进裤袋带回宿舍。几天后,便将该手机带回惠州解锁使用。阿杨的辩护律师认为,阿杨拿走的手机是阿眉遗忘的手机,只构成侵占,不构成盗窃罪。

  龙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辩护人认为阿杨是拿走被害人的遗忘物,只构成侵占罪。经查,阿杨是趁游客不注意的情况下将手机盗走并带回惠州解锁使用,主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阿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惠州市惠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阿杨适宜社区矫正,故对阿杨依法可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