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规: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更改款物用途

作者:赖芳杰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16-05-14 06:28:16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赖芳杰)5月11日,成都市发布《关于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将趋于完善,慈善服务组织覆盖100%城乡社区,慈善活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等。

  增强透明度

  项目运作和款物使用全面公开

  “民政部门将牵头建立全市性、专业性、开放性的慈善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激励措施、购买服务和慈善组织活动等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应通过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成都市民政局相关人士介绍,慈善组织应及时负责地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增强信息透明度。

  《意见》指出,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必须与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以共同建立基金、联合募捐等形式开展募捐活动。

  成都市民政局相关人士介绍,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慈善组织应将募得的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支持募集型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通过公平、合规的方式,资助具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用于实施慈善项目,并全程公开资源募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鼓励社会参与

  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成都市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会展、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广场、商场、酒店等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减免相关费用。”成都市民政局相关人士解读,成都市支持慈善组织和保险公司共同出资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应实行优惠,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媒体制作、播出、刊登慈善公益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逐步提高刊(播)频率,增加慈善广告比例,减免相关费用。

  同时,建立志愿者嘉许制度,对为成都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授予“蓉城慈善奖”。激励积极参与慈善活动的个人。对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政策、资金和宣传方面提供优先支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