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9岁的朱某,系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村民。
2015年11月10日晚上,朱某在吸食毒品后情绪亢奋,四处泼洒汽油。民警前往处置时,朱某竟持刀冲向民警……
4月26日,米易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男子吸毒后四处泼汽油
2015年6月12日,因吸食毒品,朱某被米易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15年11月10日20时许,朱某在攀莲镇兴隆巷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后,情绪亢奋,将存放在房间内的汽油洒在门上及窗户上。随后,他从摩托车油箱内倒了两塑料瓶汽油,然后泼洒在地上及身上。周围群众急忙拨打了报警电话。
不听劝阻持刀冲向民警
米易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对现场群众进行疏散。随后,朱某持刀从屋内出来,扬言要点燃身上的汽油,民警耐心对其进行劝阻,但朱某仍持刀与民警对峙。
在朱某与民警对峙过程中,朱某突然挥舞菜刀冲向一名民警。民警厉声责令其放下凶器,但朱某不听劝阻,继续挥舞菜刀冲向民警。危急时刻,另一民警用配枪击中朱某的左脚大拇指后,将其制服。
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放火罪,朱某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12月16日,经市三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冰毒及海洛因)所致精神障碍;朱某对2015年11月10日的企图放火行为及袭警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开庭审 男子获刑一年七个月
4月3日,米易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手持凶器,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月26日,米易县法院在审理终结后,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李雪 记者 谢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