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渔民禁渔期在三峡水域电鱼1.18公斤被判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2016-05-13 10:27:31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对被告人向定华、向兴云、成定平一审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及管制六个月,责令三名被告人参加不低于30小时的生态修复义务劳动,并对非法捕捞的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向兴云打电话邀约向定华、成定平一起去电鱼。随后,向定华向他人借了一艘渔船,并携带电瓶、逆变器等工具,与向兴云、成定平乘船至长江一级支流磨刀溪万州长滩镇清河村附近水域,由向定华实施电鱼,成定平划船,向兴云观察,共捕鱼1.18公斤,被万州区公安局长滩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向定华持有的电瓶、逆变器和矿灯各1个,渔网2个,渔船1艘,鱼49尾。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供认不讳,自愿分别出资3000元购买鱼苗已投放到长江三峡水域,修复生态,并表示愿意参加义务劳动。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长江流域试行春季禁渔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加强2004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渔期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江河流域经济鱼类资源和水产品种质资源,确保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有力打击使用禁用的工具或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的行为。

  鉴于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在庭前交纳了生态修复费用,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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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禁渔期制度

  长江禁渔期制度是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全流域统一实施的禁渔期制度,是继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之后国家层面设定的重要的内陆水域休禁渔制度。

  农业部于2002年规定,每年从云南省德钦县至长江口的长江干流,在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和湖北等省、市境内的赤水河、乌江、嘉陵江、岷江、汉江等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区的范围内实施休渔。休渔时间为:云南德钦县至葛洲坝以上的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坝以下至长江口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015年12月23日,农业部发布通告公布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扩大了禁渔范围,覆盖了长江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泊。禁渔时间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和延长,统一了长江上中下游的禁渔时间,并从3个月延长到4个月,使禁渔期能涵盖长江流域大部分水生生物的主要产卵繁殖期。具体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同时规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长江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制定的专项捕捞管理规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