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抓获偷盗男子 “挂牌”示众为哪般-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16-05-12 09:15:00

  审案

  男子居无定所 身染毒品

  5月11日,万年场派出所民警介绍,抓获当日办案民警便对该男子审讯到深夜。经查,嫌疑人盗窃未遂,身上有作案工具。嫌疑人为资中人,到成都生活20余年,有一个现年19岁的儿子。

  16年前,他离了婚,独自一人生活,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住所。近来,他在万年场附近,轮换着租房子住。据嫌疑人供诉,自己1年前染上毒品,身上刀具是在龙舟路一家铺子上购买。

  目前,警方将对男子进行进一步审讯。

  情与法之辩

  人人恨“偷儿”但挂牌示众不可取

  小偷诚可恨,但将其挂牌示众真的好么?对此“杀鸡儆猴”般的惩戒,紫东芯座小区业主也是看法不一。

  小区居民:这是“杀鸡儆猴”

  紫东芯座是一个建成6年的小区,住着几千户居民,周围毗邻多个楼盘。听说小区抓了贼,当日一位大姐对着保安人员伸出大拇指,“点个赞,小偷逮得好!”

  尽管逮了贼,该小区的居民李大爷还是不能安心。“小偷或许不是一个人,况且小偷的技法也在升级。”他曾经就看到一男子端着饭盒来小区,声称是送餐的,“进来后就到处乱窜”。他特意走过去,声称帮忙,提了提,“没重量,应该是空饭盒。太可疑了。”

  李大爷的不安心,也多少代表了居民们对“偷儿”的憎恶及对自身安全的担忧。

  谈及挂牌示众,业主林女士便认为:事出有因,小区曾经被偷,而今逮住了小偷,就应该进行公示,“杀鸡儆猴”。

  杨先生却认为,小偷实在可恨,但该交给警方处置,给人挂牌的做法让其尊严尽失,不可取。小区居民有逮捕小偷的权利,而调查及处罚,则应由执法部门进行。

  律师看法:示众过激有悖法律

  以示众的方式惩戒小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兵在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挂牌行为不妥,带有侮辱色彩,但是否该追责要根据具体情节轻重而定。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庆国则认为,居民自行对小偷的处理应分阶段评判。在抓捕阶段,居民需要采用必要手段,只要在防护范围内便合理。抓捕后,对其进行挂牌,令其下跪则不合法,即使男子犯了法,应由相应机关根据法律或者治安条例处罚。小区居民的行为会对男子造成人身伤害,有损男子名誉,有悖相应法律规定。如果行为过激,可追究责任,“即使是犯了法的人,也应有相应的人身权利。” 华西都市报记者毛玉婷

  图由受访者提供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