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作者:邓甲明 来源:法制网
2016-05-12 08:43:00

  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下简称新《通则》)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司法鉴定行业的一件大事。作为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通则》历来地位特殊,备受各方关注。

  2007年8月,为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适应司法工作对司法鉴定的需要,在科学认识司法鉴定活动基本规律,总结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下简称原《通则》)。原《通则》实施以来,对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社会广泛认可。随着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发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出现了重复鉴定较多、因鉴定程序问题提起投诉较多等新情况、新问题,原《通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为解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新部署,适应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活动的新要求,司法部在深入开展调研、反复论证基础上,着手对原《通则》进行修订。修订工作紧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这一主题,坚持遵守法律、尊重科学、尊重规律、务实创新基本理念,着眼满足司法机关日益增长的诉讼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专业化、复杂化、多样化的鉴定需求,充分吸收专家学者、司法鉴定人、司法机关、司法鉴定管理干部等多方面意见建议,对影响和制约司法鉴定活动顺利开展的重点环节、重点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在司法部党组的领导下,历时三载,经精心打磨、数易其稿,《通则》修订工作顺利完成。新《通则》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与原《通则》相比,进一步优化了司法鉴定程序,完善了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规范了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司法鉴定文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新《通则》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行为边界,为司法鉴定行业进一步规范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做好新《通则》学习贯彻执行工作,今年3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修订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对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司法鉴定人学习理解新《通则》、做好新《通则》的贯彻执行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4月下旬,在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培训班上,又对各省司法鉴定管理干部进行了专门培训。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要求,紧密结合加强执业监管、提高鉴定质量,把学习贯彻执行新《通则》作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切实加强执业监管,确保新《通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了专题培训、专项活动等,其他省(区、市)已经对新《通则》培训与贯彻落实工作作出部署或列入计划。随着教育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的深入推进,广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对新《通则》的理解将更加深入,贯彻执行将更加到位。可以预见,在新《通则》引领下,司法鉴定行业将全面步入规范化、法治化发展轨道。

  当前,中央对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统一部署,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司法鉴定工作给予了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司法鉴定工作面临良好历史发展机遇。下一步,我们将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齐心协力、攻坚克难,以贯彻落实新《通则》为契机,着力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在服务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中彰显司法鉴定价值,努力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切实加强执业监管。紧紧围绕新《通则》在优化司法鉴定程序、健全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完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范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的新规定,针对当前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导,严格依法查处违反新《通则》的行为,不护短、不手软,倒逼鉴定人规范行为、诚信执业,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持之以恒地狠抓司法鉴定质量建设。强化司法鉴定资格管理,建立司法鉴定资质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制度,完善司法鉴定名册编制、公告制度,更好地满足司法机关和社会需要。强化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完善组织实施形式,发现和改进技术问题。落实鉴定人负责制和出庭制度,强化鉴定人责任追究,建立完善司法鉴定质量的评查、检查机制,切实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科学性、可靠性。抓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登记管理,努力促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良性发展。抓紧完成司法鉴定收费办法制定工作,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队伍建设。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和引导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鉴定文书,建立完善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和执业监督机制,重点加强执业场所、仪器设备的持续改进,落实执业公开、公示制度,不断提高规范化执业水平。加强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大力加强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鉴定人政治业务素质和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