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天路”收费涉嫌行政违法

作者:王才亮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6-05-09 14:19:41

  据媒体报道,从2016年4月30日起,被人们誉为“草原天路”的一条县级公路进入了收费时代,门票价格为50元/人。所谓“草原天路”由张北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投资3.25亿元建设,全长132.7公里,是连接崇礼滑雪温泉大区和张北草原风情大区的一条重要通道。由于蜿蜒的道路配上湛蓝的天空,路两侧的村庄、梯田、沟壑、山坡,自驾经过这条路,就像亲自拉开一幅色彩饱和度极高的风景画卷。(昨日《新京报》)

  消息一出,社会哗然。很有意思的是,从张北县物价局《关于“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批复》看,物价局确定“草原天路”是风景名胜区,并以此作为“收取门票”的马甲,似乎他们知道违法收费是不行的,所以找个马甲就自认为合法了。然而,我们读一读相关法律法规,就会知道“草原天路”不论自称是景区也好,公路也好,其收费行为的违法性是明显的。

  首先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我们就可以发现第一个奥妙所在。

  该法规第8条和第10条分别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记者曾经追问“草原天路”如何从县级公路变成旅游景区的,但没有找到国务院或省政府有关设立“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的批文。不争的事实是:在张北县公路局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到,所谓“草原天路”是一条县级公路,等级名称是X001线,其规划、建设都是以公路建设立项与实施。这就是说这个风景名胜区是县物价局自封的“山寨货”,其以风景名胜区的名义收费违法。

  其次,假如“草原天路”作为公路可以收费吗?答案也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除本法第59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该法第59条规定: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该法第63条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同时,该法第68条规定“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那么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该条例第4条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呵呵!难怪当地不说公路收费,而是要搞出一个山寨版的风景区。

  再次,有人说隔壁家的公路怎么收费呢?是的,其实公路不是绝对不能收费,只是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该条例第18条规定: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草原天路”景色虽美,但仅仅是县级公路,仍然不应该是可以收费的公路。

  法律的规定摆在这里,张北县的有关官员还坚持说收费合法吗?应该不会说了。下一步怎么办呢?最好的做法是自行纠正,立即收回批复并落实终止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批准收费公路建设、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说的常识都说了,希望有关官员有错必纠。这个“草原天路”收费事件提醒了我们:依法治国首先要政府依法行政。(王才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