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在出席第22次中国—东盟高官磋商和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11次高官会联合媒体吹风会上发言及会后接受媒体采访实录
编者注:2016年4月28日,第22次中国—东盟高官磋商在新加坡举行,并于27日“背靠背”举行了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11次高官会。会后,会议双主席、新加坡外交部常秘池伟强与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举行联合媒体吹风会。之后,刘振民副部长单独接受了媒体采访。现编录如下:
第一部分、在联合媒体吹风会上发言
各位媒体朋友:
这两天,我与东盟国家同事举行了第22次中国—东盟高官磋商和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11次高官会。会议气氛友好,讨论深入,达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成功。
两次会议表明,中国与东盟国家无论在地区合作、还是在南海问题上,共识远远大于分歧。只要我们坦诚交换意见,就有能力和信心解决问题。
在中国—东盟高官磋商期间,我们重点围绕中国—东盟关系发展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今年是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5周年,各方高度评价中国—东盟关系25年来的发展成就,一致认为双方关系已成为东盟同各个对话伙伴关系中最活跃、最强劲的一组关系,双方各领域交流合作取得丰硕成果,给双方都带来切实利益,也为地区和平、稳定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东盟各国赞赏中国“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为中国的和平发展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对本地区是重要机遇,东盟国家希望从中国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中获益。中方表示,东盟是中国周边外交优先方向,中方始终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和一体化进程,支持东盟发展壮大,支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发挥中心作用。
我们回顾了中国—东盟关系发展历程,认为25年来,中国—东盟携手面对冷战结束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合作中共同成长。中国-东盟合作为地区和平稳定发挥了压舱石作用,为地区合作发展扮演了主引擎角色,而且带动了东盟同其他大国关系,促进了东盟国际地位的提升。新形势下,我们双方应以建立对话关系25周年为契机,加强战略沟通,深化互利合作,妥善管控分歧,共同打造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我们同意密切合作,办好今年第19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5周年纪念峰会和其他纪念活动,促进双方各领域交流与合作。中方今年已成功举办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5周年国际研讨会、中国—东盟省市长对话、南洋文化节等活动,年内我们还将举办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中国—东盟文化论坛、青少年足球赛等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
我们就推进落实中国领导人2013年提出的中国与东盟“2+7合作框架”和去年第18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提出的重大倡议进行了讨论,同意落实好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第三份《行动计划》,加强对中国—东盟关系的引领。
我们同意加紧工作,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有关议定书年中生效,进一步促进双方贸易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我们愿加强互联互通、产能、海上等领域合作,培育双方合作新增长点,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倡议。
我们同意加强防务安全合作,探讨建设防务直通电话,推进反恐、打击跨国犯罪、灾害管理等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共同维护地区和平安宁。
今年是“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年”,中方欢迎东盟国家出席将于8月上旬在中国贵州举行的第九届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第二届中国—东盟教育部长圆桌会等活动。我们高兴地看到,2015年中国同东盟国家人员往来突破2000万人次,愿积极探讨将2017年确定为“中国—东盟旅游合作年”,以进一步促进双方人员往来。
中方积极评价东盟共同体建成的重要意义,将继续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支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的中心地位,支持东盟在国际地区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愿为东盟实现《东盟共同体愿景2025》贡献力量。
双方一致认为,应着眼中国—东盟关系大局,妥善管控和处理分歧,避免双方合作受到影响。
在昨天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11次高官会上,各方就南海领域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会议开得很成功。当前南海局势备受外界关注,在昨天会上,11国就南海形势、如何管控海上风险、加强海上务实合作,以及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等问题进行了坦诚沟通。会议的成功举行表明,中国与东盟国家有意愿、有能力、有办法共同维护好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各方愿通过致力于全面有效落实《宣言》,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此次会议上,各方一致认为,当前形势下,《宣言》仍是东盟国家与中国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共同基础,必须确保全面有效落实《宣言》,深化海上务实合作,不断增进各方互信。偏离《宣言》的言行将会导致不良后果。
在昨天的会上,中方倡议发表一项中国与东盟国家外长关于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联合声明,中方已提出声明草案,主要内容包括确认各方对遵守《宣言》的承诺,明确《宣言》地位和作用,重申对《宣言》主要原则和精神的认可,确认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确保南海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解决争议,共同推动早日达成“准则”以及域外国家尊重地区国家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努力等内容。各方尚来不及就草案交换意见,同意就此保持密切沟通,留待以后磋商,中方希望7月的外长会上予以发表。同时,昨天会议上各方还讨论并通过了2016-2017年落实《宣言》工作计划,也探讨了航行安全与搜救、海洋科研与环保、打击海上跨国犯罪三个技术合作委员会的问题。
关于“准则”磋商,也有一定进展。各方同意继续丰富完善“重要和复杂问题”清单以及“‘准则’框架草案要素”清单,讨论了名人专家小组的问题。与此同时,各方决定在完成“准则”磋商前,通过落实“早期收获”项目和探讨“海上风险管控预防性措施”,确保南海局势整体稳定。为此,各方承诺致力于落实“早期收获”相关成果,包括建立“中国和东盟国家应对海上紧急事态外交高官热线平台”、“中国和东盟国家海上搜救热线平台”等合作项目,并一致同意就在南海地区适用《海上意外相遇规则》等问题保持沟通。
最后,我想代表中国代表团强调指出,南海争议不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的问题,而是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国之间的问题。中国与个别东盟国家之间的争议不应影响中国与整个东盟作为地区组织之间的合作。中国和东盟国家有信心能够共同维护好南海和平与稳定,为争议的和平解决创造有利条件。
谢谢大家!
第二部分、接受媒体采访实录
1、 新华社问:前不久王毅外长访问文莱、柬埔寨和老挝期间与三国就南海问题达成四点共识。也有观点认为中方此举意在分化东盟,你对此怎么看?
答:2002年,中国与东盟11个国家的外长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这是中国和东盟国家处理南海问题的共同基础。前不久王毅外长访问文莱、柬埔寨和老挝期间,与三国就南海问题达成四点共识,其精神基于《宣言》,符合中国与东盟国家达成的处理南海问题的“双轨思路”,即有关争议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寻求和平解决,南海的和平稳定则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
前天下午,我在来新加坡的航班上看到《海峡时报》刊登新加坡前外交官无理指责王毅外长的报道,让我深感震惊。昨天我向新加坡同事核实此事,要求新方做出澄清。新方向我表示,新前外交官有关言论完全是个人看法,不代表新加坡政府的立场。我认为这两位新加坡同事的言论完全是基于对中国—东盟关系的错误认识和判断,其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中国一贯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支持东盟发展壮大,支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的中心地位。在这两天举行的中国—东盟高官磋商和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高官会上,我与东盟各国同事确认,在东盟所有对话伙伴中,中国—东盟关系是最活跃、最强劲的一组关系。今年是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5周年,相信双方关系的发展将有更加美好的前景,将为东亚区域合作做出更大贡献。
2、中央电视台问:能否详细介绍一下本次会上提出哪些细节和措施来进一步落实《宣言》?
答: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中国与东盟有关国家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争议进一步突出,为管控争议,中国与东盟国家开始着手磋商一份政治文件,以指导各方处理南海问题。《宣言》于2002年达成并签署。我要强调的是,《宣言》虽是政治文件,但有法律效力,因为这是由11个国家的外长或代表亲自签署的。过去14年来,中国与东盟国家为落实《宣言》付出了不懈努力。《宣言》在维护南海和平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宣言》中有几条核心条款,一是南海争议由直接有关当事国通过谈判解决;二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同意保持克制,维护好南海和平稳定,避免南海出现紧张局势;三是中国与东盟国家承诺加强海上务实合作,以便为增进互信,进一步解决有关争议创造条件;四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同意就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进行磋商,并争取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早日达成“准则”。
《宣言》是14年前在柬埔寨金边签署的,至今仍具有重要意义,仍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处理南海问题的共同基础。中方希望各方严格遵守在《宣言》中的承诺,全面有效落实《宣言》。事实上,这些年来中方致力于全面有效落实《宣言》,致力于在《宣言》框架下推进海上务实合作,并推动于2013年起启动“准则”磋商。在昨天的高官会上,中国代表团提出一项声明草案,即由中国与东盟国家外长发表一项关于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联合声明。草案重申了《宣言》中的重要条款,目标是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新形势下,面对复杂的南海局势,进一步全面有效落实《宣言》。
中方相信,只要《宣言》能够得到全面有效落实,南海的和平稳定是可以得到保持的,南海的航行与飞越自由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南海的争议也可以找到好的解决办法。此外《宣言》还有一条,就是域外国家应尊重中国和东盟国家达成的《宣言》,包括依照《宣言》做出的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努力。
3、新加坡海峡时报问:中方强调坚持《宣言》有关原则,但《宣言》签署14年来,“准则”磋商推进速度缓慢,东盟国家呼吁尽快制定“准则”,对此中方有何评论?
答:《宣言》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历经近7年磋商谈判后于2002年签订的。在《宣言》签订后,中国与东盟国家又启动了落实《宣言》指针文件磋商工作。各方于2011年达成指导方针,之后才开始“准则”制订工作,并启动落实《宣言》框架下的海上合作项目。“准则”磋商是在2013年的苏州高官会正式启动的。推进“准则”磋商需要东盟各方与中方共同作出努力。
4、新加坡海峡时报增问:国际法庭将就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如果裁决结果对中方不利,是否会影响中方落实《宣言》?
答:首先要说明的是,受理该仲裁的不是国际法院。菲律宾政府单方面提起的这起针对中国的仲裁案,中方不参与的立场始终是明确的。仲裁庭由5名专家组成,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前庭长任命。因此这起仲裁案与国际法院没有关系。
关于仲裁是否会影响《宣言》落实进程,本次会议上中国与东盟国家一致认为,《宣言》仍是当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处理南海问题的共同基础。中方希望仲裁结果不要影响各方落实《宣言》,但也没有人可以保证。中方感到十分遗憾的是,《宣言》受到威胁和挑战。第一,提起仲裁本身违背了《宣言》。因为《宣言》第四条明确指出,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第二,据说,仲裁庭5位仲裁员否认由11方签署的《宣言》具有法律约束力。这表明仲裁庭是在挑战中国与东盟国家确立的旨在应对南海问题的地区秩序和地区规则。仲裁庭的行为非常危险。基于上述理由,中方不参与仲裁进程、不接受仲裁结果,也有利于维护《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5、凤凰卫视问:近期日本大型护卫舰停靠菲律宾港口,中菲是否有就此交换意见?这是否会影响中方落实《宣言》?
答:昨天的落实《宣言》高官会并未涉及此类问题。高官会重点聚焦11方今后如何更好落实《宣言》,尚未有时间涉及具体问题。对中方而言,坚决反对域外国家插手南海问题,特别反对域外国家与本地区国家进行所谓军事合作,包括联合军演、联合巡航,这些行动对管控南海局势百害而无一利,中方坚决反对。中方始终认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应通过落实好《宣言》,通过各自努力维护好南海和平稳定。
在冷战结束前,外部势力对南海及东南亚局势的介入非常深。冷战结束后,在东南亚发生的最大变化包括:一是柬埔寨冲突结束;二是美从菲撤出军事基地;三是前苏联结束在越部署军事基地。这些都给东南亚带来积极变化,也在此基础上,东南亚、南海地区享受了25年的和平稳定时期。过去25年,东盟也取得快速发展与成长。所以我们不希望域外国家再次介入南海问题,再次在南海炫耀武力。在南海炫耀武力,只会导致南海局势和东南亚局势进一步复杂化,对南海和平稳定不利。
6、新加坡联合早报问:您提及中方在本次高官会提议中国与东盟国家外长7月就进一步落实《宣言》发表一份联合声明。目前为什么有这种需要?声明内容能否有所透露?
答:中方提议的声明草案将向各国外长提供,目前尚在讨论阶段。声明草案主要重申《宣言》有关重要内容。比如说:坚持直接谈判解决争议;呼吁各方保持克制,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议,避免争议扩大化;坚持维护好南海和平稳定,加强南海合作。这些都是《宣言》所要求的,也是中方希望各方继续坚持的。因为现在南海形势出现一些新变化,需要各国外长重新确认在《宣言》中的承诺,联合声明的原则与精神将与《宣言》保持完全一致。当前“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尚在进行,何时达成“准则”现在尚不好保证。所以在“准则”达成前,近期发表这样一个联合声明,确认各方在《宣言》下承诺,对维护南海和平稳定是有重要意义的。
7、路透社问:中方对即将作出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裁决有何评论?菲表示一旦在裁决中获胜,将据此与中方进行商谈?
答:中方不参与、不接受仲裁的立场是明确的。中方当然不会接受裁决结果。从一开始,仲裁案就不是基于善意。菲并不想真正解决南海争议,其根本目的是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掩盖菲方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事实,使其在南海非法主张合法化。因此,基于对菲意图、案件本身和程序违法性的判断,中方不会接受裁决结果。
中方将鼓励东盟国家继续与中方相向而行,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但谈判的基础是国际法,而不是仲裁庭的裁决。这是中方一贯立场。
8、新加坡海峡时报问:如菲律宾承认仲裁结果,中方如何在技术上做到不承认?
答:仲裁丝毫不会影响中国在南海既有的权利和利益。任何仲裁的提起,必须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裁决结果对双方才是有约束力的。这起仲裁由菲方单方面提起,违反中菲双方对争端解决程序的约定,违反中菲有关双边协定,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违反《宣言》。这样一起违法案件,中方不会接受,当然裁决也不会对中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形成任何影响。
中方致力于全面有效落实《宣言》,遵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这一既定政策不会改变。中方将继续与东盟国家在《宣言》框架下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维护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与飞越自由,坚持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争议。作为本地区国家,中国希望与东盟国家携手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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