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华:司法规律层次论

作者:指出 来源:新华网
2016-05-04 12:28:59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在《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撰文指出,司法规律属于社会规律之范畴,它内在地包括构造论规律、运行论规律和生成论规律三个基本层次。

  司法的表层规律意指司法的构造论规律,它涉及司法的构成和本质等基本内容,在哲学上,也被称之为结构规律。司法的中层规律意指司法的运行论规律,它涉及司法的运行方式和法则,在哲学上,也可称之为运动规律。司法的深层规律意指司法的生成论规律,是司法在实践的历史过程中生成、发展演变之规律,也可以称之为实践规律。

  司法也是一个物质客体,为把握其构造论规律,我们可将司法分解为法院、法官、司法权、法律、案件、裁判、目的等七个单元或元素,并借助于对这七个单元或元素的解释,来探寻司法构造论规律。

  司法作为一个物质客体,也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这种运行规律与司法本身的性质和构造密切相关,包括枉法禁止律、偏袒禁止律、越权禁止律、暗箱禁止律、反转禁止律等。

  司法生成论规律也可以称之为司法实践规律。根据实践辩证法,对立统一规律即这种司法实践规律的经典表述。基于此,可以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四个层面概括出四对司法辩证统一律。

  借助于由构造论规律和运行论规律所构成的司法客体规律,可以认识和把握司法现象,唯借助于生成论规律方能认识和把握司法之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