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书等同劳动合同?奖励假能抵消年假?真实案例揭晓答案

作者:孙莹 来源:央广网
2016-05-01 17:03:00

  央广网北京5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是国际劳动节,重视用工权益是对劳动者最诚意的致敬。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结的5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典型案例,涉及餐饮、建筑、生产加工等行业领域。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人均是在收到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令支付令后,以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部分属于有支付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宋涛在中山市古镇经营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渔民码头饭店期间,拒不支付133名工人工资80多万元;包工头许毓民、梁海文,在工程整体验收竣工或收到95%的工程款后,仍然分别拖欠工人工资33万多元,三人分别被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千元。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曾强调,要一直把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重点工作推进。向社会彰示,欠农民工工资,是受到社会谴责的行为,给欠薪的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对于劳动者来讲,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事项,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且还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快速解决。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郑惠云提示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有法律问题可拨打“12348”全市法律服务热线或登录北京法律援助网咨询。要有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注意留存必要的证据,这样才能尽可能地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

  除了最高法院,各地法院纷纷发布典型案例,助力劳动者维权。聘用书等同于劳动合同吗?奖励休假能抵消年假吗?孕期职工请病假按旷工处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真实案例告诉你答案。

  小孟在一家图文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发生争议,小孟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加班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而公司主张小孟入职时公司已向她颁发了《聘用书》,等同于《劳动合同》。对此法院如何认定呢?

  北京三中院民三庭法官田璐分析称,《聘用书》上虽列明有孟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职位,但未记载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的内容,也没有双方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故不能认定其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图文公司应支付孟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助理小班与律所发生争议,要求律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休年休假11天的工资等。而律所称,曾组织小班所在的团队集体休假, 2012至泰国度假7天、2013年至北戴河度假5天,小班所应得的年休假已经享受完毕。对此,法院如何认定呢?

  田璐指出,用人单位没有能就提供证据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劳动者对此同意,所以自行安排的度假要求抵消劳动者年休假的意见不能成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班某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随着二孩政策放开,女职工孕期权益的维护再次受到关注。在食品饮料公司工作的小秦,因孕期血压偏高、先兆流产,医院建议小秦休息15天,并为她出具了诊断证明书,但公司以她提交的请假手续不全,存在旷工超过3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认定,这是违法的。

  田璐表示,国家法律规定对孕期妇女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政策,食品饮料公司认可秦某怀孕的事实,故其应举证证明秦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方能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合同。法院认定饮料食品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对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