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和教师李某(女)分别受到了法院的民事制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该中学教师李某罚款人民币4万元。罚款决定书4月21日分别送达了被处罚单位和被处罚人。
2014年8月7日晚9时许,居住在徐州市铜山新区的李某父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为追索医疗等赔偿起诉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诉讼中,身为诉讼代理人的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加盖“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印章的“误工证明”,证明李某系该校职工,自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请假照料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父母而未出勤,根据单位规定请假期间的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共39736元不予支付,进而主张该损失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同时,李某还向法院提供了一张载明其2014年5-7月和2015年4、5月份的工资单,以佐证其工资数额,该工资单亦加盖了“徐州市第三十中学财务专用章”。为核实两份证明内容的真伪,承办法官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先后两次向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发函,第一份要求如实说明情况的函件附有提供伪证法律后果的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该中学收到后未予答复,第二份要求相关负责人到法院向法官当面陈述事实的“法院专递”被拒收。经向该校员工工资卡发放银行查询,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李某工资均正常发放。
据本案承办法官张小舟介绍,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激增,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受利益驱使,虚假陈述甚至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以获取非分赔偿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工资证明、护理费用支出证明、误工休息证明、农村人口失地证明等证据形式是当事人造假的主要对象。一些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掌管印章的人员碍于人情关系或收受礼贿,违规出具虚假证明,为造假者大开方便之门,造成法官难以判断,赔偿义务人限于取证困难更难提供反证揭露。当事人提供虚假索赔证据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诚信,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妨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甚至造成法院误判、错判,诱发不安定因素。徐州市第三十中学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李某作为教育工作者,本应模范遵纪守法,却向法院出具虚假证明妨害民事诉讼,其行为必须严厉惩戒,以儆效尤。
为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要求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以及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