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众筹之路遭堵?慈善发展须解资金之困

作者:杨佩颖 巩帅 来源:未来网
2016-03-28 14:32:00

  未来网北京3月28日电(记者 杨佩颖 巩帅)一周前,在北京工作的王进(化名)在某互联网众筹平台上发起一个项目,帮助身患急性髓系白血病的同学孙齐敬筹款用来化疗。这则《(白血病筹款)我想让26岁的生命延续下去》的求助信息引发不少网友的呼应。

  记者了解到,求助人孙齐敬,今年26岁,老家在吉林省辉南县。2016年新年后返回北京工作时高烧不退,时常流鼻血,经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急性白血病。医院告知,如果继续留在北京治疗,至少需要70-80万的治疗费。孙齐敬还有两个需要上学的妹妹,家里是地道的农民,无奈之下返回老家医治。

  回到老家,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收治了孙齐敬,主治医生给出的治疗方案需要50万元左右,这对孙齐敬的家庭来说仍然是个天文数字。眼看无法继续医治,她找到了同学王进,利用时下火热的微信朋友圈众筹平台,短短一周,获得了6623人支持,成功筹到善款25万元。治疗总算艰难进行中,但对于后续费用,她和家人一筹莫展。

  就在孙齐敬发起筹款项目的当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 《慈善法》。明确指出,“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

  看到这些规定,帮助孙齐敬筹款的王进也担心,自己的筹款行为未来可能会被法律禁止。

  孙齐敬的姐姐孙丽娜告诉未来网记者,父母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他们通过亲戚的朋友得知这个平台,筹到的资金刚刚够妹妹前两期化疗。听说《慈善法》出台后,这种渠道可能会行不通,孙丽娜有些无措。她说,还没想过将来要怎么做,走一步看一步吧。

  《慈善法》禁止“个人募捐” 不禁止“个人求助”

  个人遇到困难究竟该如何求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但对于个人求助,《慈善法》是没有限制的,阚珂解释说,个人求助是指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比如说发微信求助。他指出,个人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而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活动则必须是“利他”,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人民网对此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在慈善制度还不够完善、慈善组织还不能惠及每个角落、慈善实施程序还有待优化的时候,个人在遇到困难时公开求助不应禁止,也不能禁止。

  针对公众关注的焦点,“个人募捐”与 “个人求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慈善法》中做了区分。

  疑虑重重 众筹慈善之路遭堵?

  虽然官方已明确解释过“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但公众的疑虑并没有消除。

  当前,一些公共服务不到位,比如大病救助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很多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众筹平台等方式发起募捐,筹集资金,也成了很多人求助、受助的依靠。

  “就像我同学这样的,即没有北京的医疗保险,又没有老家农村的合作医疗,怎么能在北京治得起。而且很多当事人是没有这个经历也没有这个意识要在众筹平台开展募捐,就会委托朋友、亲戚或第三方协助募捐,这种情况很多。”王进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众筹平台的工作人员表示,“《慈善法》的出台多少对我们有些阻碍。”《慈善法》出台后,针对这些平台发起的网络募捐,很多人并不清楚是否违法,却生怕理解有误,带来不必要的法律后果。这个疑问不仅困扰着像孙齐敬和王进这样的人,也让很多众筹机构处于观望状态。

  《慈善法》没有对众筹亮“红灯”

  个人基于第三方平台向社会发起求助、募捐,很多时候,是利他不是利己的,这种行为到底是属于个人募捐还是个人求助?慈善法出台后,会不会禁止这种行为?

  参与慈善法专家建议稿起草的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在接受未来网(微信公共号lovek618)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网络众筹的这种行为,不受慈善法规制的。慈善法里没有“个人募捐”这个词,对于慈善法第九十七条中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要处以一些罚款,王名认为,这里所指的募捐就是本法所指的“慈善募捐”。

  对于慈善募捐,慈善法也明确规定 “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王名解释说,所有不适用于这个定义的募捐都不归慈善法调整。

  也就是说,由第三方平台发起的个人众筹行为,慈善法不予管理。既然《慈善法》对个人求助不做调整,那么是不是就代表对于个人骗款行为法律就束手无策了呢?王名解释说,慈善法的规定既不对众筹说“不”,因为如果禁止就与当前发展的方向不一致,众筹是新生事物,我们不能限制它的发展,也不对众筹说“是”,没法说“是”,众筹并不是法外之地,有很多众筹机构借慈善组织之名开展一些活动,如果符合慈善法中的定义规定,将参照慈善法规定管理,不符合慈善法中定义的,将会有其他法规管理。

  “众筹慈善”须监管 “有组织慈善”须摆脱资金困境

  个人求助、众筹并不是法外之地,基于这些缘由的诈捐、骗捐等行为,如果慈善法管不着,也会有其他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管理。

  在阚珂看来,个人募捐难以规范管理,相关部门也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慈善法》并不提倡个人公开募捐,法律的出台更多考虑的是引导通过慈善组织来做慈善活动,这样依法募捐、有法可依。

  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副主任王维娜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众筹平台是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但需要有公共资质,具备公信力。”

  朋友圈“众筹慈善”出现过诸如诈骗、资金去向不明等问题,但对处在绝境的个体来说,仍然起到了巨大的帮扶作用。3月24日,网络众筹平台一篇名为《点燃熊猫血少女对抗白血病的希望》的救助发起,与孙齐敬病情相仿,同是白血病,3天内支持次数超过3140次,筹款16余万。

  朋友圈众筹方便、快捷,易操作,备受欢迎。但似乎在另一方面表明传统慈善、公益组织的乏力。

  既然《慈善法》的立法本意是让更多的慈善行为有组织、有规章,那么既有的公益组织如何扩大影响力,让受益人群更广泛?

  王维娜表示,相比需求来讲,目前有慈善资质的组织还是太少。当前我国政府已经在加速投入资源发展培育具有承接公共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对公益性组织更是给予更多支持。公益慈善组织要借助当前的发展机遇快速提升服务能力、扩大规模,提高覆盖面,更为深度地回应社会需求。同时,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并倡导更多的民间慈善资本进入到这个领域,形成多元、多样的专项社会慈善基金,精准帮助有需要的人群。

  然而,据王维娜透露,当前公益组织的服务能力无法满足需求,关键性因素之一便是可支配资金规模和使用路径限制。

  “目前大多数组织能够筹集到的资金都非常有限,服务覆盖面不高,那么得到帮助的人数量就很有限。公益组织需要不停地筹款才能回应需求,但在现阶段,整个社会对慈善公益领域的支持程度尚未在公民意识上达成共识,政策体系尚未健全,筹款的难度很高,筹款成本也很大,而现实情况中社会公众对筹款成本认可度很低。”

  此前一段时间,在公益圈内广泛流传着“零成本资助”,即捐给我一块钱,我就要把一块钱花出去。但在王维娜看来,“这种‘零成本’的宣导对公益组织是致命的。”

  她表示,“零成本”意味着公益组织只能依靠志愿者和非稳定的团队,在进行救助时往往不够专业,自身发展将严重受限。“公益组织在回应资助方要求过程中,行政性支出、研发性支出、人力资源投入及团队能力建设、品牌建设等相关的成本经常是不被承认的。公益组织管理成本没有人资助,组织力量势必发展缓慢。”

  社会最关切的公益组织的透明度问题,同样需要成本。

  王维娜说,“透明不是简单的‘晒’财务报表,它是组织发展的阶段性 “透视”,需要专业的行政管理团队、高效的管理体系,甚至是大数据、云计算等资源支持。这些正是中国非营利组织成长的痛点、难点,不是仅靠公益慈善领域能解决的,希望全社会都能真正关注到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最有效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