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如何计提业绩报酬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6-03-21 14:31:19

  通过好的机制将蛋糕做大,让私募管理人和投资人双赢,这是业绩报酬让渡者和获取者的共同目标。

  私募基金所提取的业绩报酬方法,最近成为热门话题。在过去几年中,阳光私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高净值投资者也踊跃参与。而直到最近,关于业绩报酬计提的方法方式问题,才使得投资者重新审视自己所投资的产品。那么私募究竟有哪些计提业绩方式,哪种方式更为公平?

  基本原则:利益一致

  众所周知,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一般是盈利的20%,有些私募可能达到30%。一般来说,投资人要将盈利部分的20%分给私募管理人,这也是国际上私募基金业绩提成的通常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美国一位资深对冲基金人士曾对记者解释说,他们认为这类以获取绝对收益为目标的投资方式,和投资者投资实业的概念是类似的。投资者投资一项生意,通常是分一部分收益给实际的管理者。所以业绩报酬20%或者30%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盈利。

  在私募基光化以前,私募行业的固定管理费通常相当低,一般没有或者在0.5%左右。而在阳光化之后,由于托管行等参与有一定成本,私募的管理费有所上涨。现在股票私募的管理费通常在1.5%~2%上下,大于等于公募基金的管理费。由于大部分私募默默无名,通常规模很小,光靠管理费是难以生存的。

  私募基金公司最大的收入来源,还是通过提取业绩报酬。较高的报酬也才能留住好的人才。

  从理论上来说,对投资人,虽然让渡了20%的业绩报酬,但这样的一个让渡,会让私募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一致起来,让私募的关注重点回到争取正收益上来。也因此,通常较为优秀的私募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特别重视,因为净值一旦下跌,则不能计提业绩报酬。同时,如果回撤过大,也会随时丧失投资者的信任。

  由于业绩报酬的收取,通常都是采用“高水位标记”的方法,所以下跌后即使反弹,如果不反弹到历史净值高位,也是不能提取业绩报酬的。

  所以同时,为了更好地让私募管理人和投资人的利益趋同,在资金投入方面,很多私募管理人也会自己购买一定份额。无论是通过信托还是券商渠道,过去很多老牌私募产品,私募管理人常购买10%的份额以表现出和投资者风险共担——这类私募管理人相对更值得投资者信任。

  早期的阳光私募,如在过去深国投平台上发行的私募,一般要求私募管理人购买至少一份,并在未来提取业绩报酬时,要将业绩报酬中的一部分转成份额,一直到管理人占到总份额的10%。这样的条款,会让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与投资人的利益更趋一致,与投资人靠得更近。

  通过好的机制将蛋糕做大,让私募管理人和投资人双赢,这是业绩报酬让渡者和获取者的共同目标。

  计提方式多有不同

  投资者要知道的是,同样的业绩报酬,因为算法的不同,对私募管理人的驱动,及投资人实际让渡出的收益,其实并不一样。

  早在2009年,银监会正式对阳光私募的业绩报酬提取办法进行规范,其中称盈利与清盘成为提成的必要条件(当时私募只能通过信托形式阳光化)。对此,当时业内哗然群起攻之,在反对的同时,业内提出用“高水位”提成法代替“清盘法”。

  所谓高水位是指只有基金业绩超过了基金历史最好水平,基金经理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譬如,某基金历史最好成绩是净值1.3元/份,而第二年净值回落到1.2元/份,那么虽然这一年基金仍然较发行价1元盈利20%,但该基金经理却得不到业绩提成。如果第二年该基金净值达到1.4元/份,则基金经理可以得到业绩提成,但“高水位”也就提高到了1.4元。这一方法目前已被不少阳光私募采用。

  当时,业内认为银监会的新规可能导致阳光私募难以生存。如果要求私募基金清盘后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虽然从法理上看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是说如果不清盘,产品净值所代表的只能是账面价值,每天都是波动的,并没有真正兑现给投资者。但这却违背了长期投资的本意,导致此后发行的阳光私募信托产品为了确保“不饿死”,都会设定1年或者2年较短存续期,对行业的发展也不利。

  “高水位法”在是否适用中国这样特殊的市场环境也被一些人质疑。这些观点认为,在中国这样的大起大落、牛短熊长的市场上,特别是在大量私募并没有对冲机制的情况下, “高水位提成”在中国市场上对私募是很高的要求。在国外,高水位用于对冲基金,因为对冲基金是追求绝对收益的。

  不过据了解,目前高水位法和清盘法均有私募在使用,也是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互相之间协商的结果。两者各有利弊,主要也取决于私募管理人的投资风格,对投资者利益的重视程度,以及投资者的接受程度。

  另外要提醒的是,事实上目前还存在每年清零的计提方式。比如去年跌到7毛,接着今年从7毛开始重新计算水位,初始化净值为1元。能清零的产品,可以更早地开始计提业绩报酬,而有的投资人因此为只是减少亏损的净值反弹部分来付业绩报酬。

  同时投资者也应该关注计提业绩报酬的频率问题。通常来说是越长越好,目前一般有按月的、按季度的、半年度的,以及一年计提一次的。周期越长,一般是越倾向于投资者。比如一个月上涨10%,到下两个月下跌10%,那么实际上投资者并没有赚钱,就不产生业绩报酬。但如果是每月计提的,情况就不同了。

  另外,目前在计提业绩报酬的计算上也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减扣净值,大家比较熟悉;二是最近被报道的缩份额法,则是普遍较为陌生的。两种方法也是各有利弊,但如果是缩份额法,对信息披露就有非常高的要求。

  如何选择

  最有利于投资者的方案就是投资者赎回或者基金清盘时计算业绩报酬,但可能会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获得业绩报酬,反而无法激励管理人。而最有利于管理人的方案是每天计提,将净值每天波动的正收益部分都计提业绩报酬。这种方案的缺点是非常不利于投资者。

  一般都采取较为折中,利于双方的业绩报酬方案。但如果计提频率较高,就可能出现投资者大幅亏损,但基金管理人获取了大笔业绩报酬的现象,有悖益和风险共同承担的初衷。在国外也存在相同的问题。所以目前国外部分基金甚至提供了更进一步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案,就是对于业绩报酬递延支付,如果计提业绩报酬后投资者可以赎回时发生亏损,退回相应的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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