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首次界定慈善活动 信息公开、网络募捐纳入法治轨道

作者:何源 来源:央广网
2016-03-20 08:13:00

  央广网北京3月20日消息(记者何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2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与此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慈善组织运作不规范、行业自律尚未形成等等。

  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慈善法,该法律将从今年9月1号起施行。昨天(19号)慈善法正式向社会公布。从提出立法建议,到正式出台,“十年怀胎”的慈善法,将对进一步规范、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哪些作用?对于备受社会关注的几个焦点问题,又该如何理解?

  “2636张赞成票,131张反对票,83张弃权票”——3月16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共12章112条,对慈善组织运营、慈善财产使用、慈善服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将每年9月5号确立为“中华慈善日”。该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扶危济困慈善活动走上法治轨道,开启全新的“善时代”。

  慈善法首先对“慈善活动”做出了清晰的界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

  焦点一:信息公开

  从郭美美事件到嫣然天使基金被质疑,如何让慈善更好地在阳光下运行,成为一道不可回避的命题。慈善法突出强化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义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作慈善法草案说明时强调,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慈善法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和程序。“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此前就人大立法工作回答提问时表示,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自律和严管的主要途径。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慈善项目的运作情况,比如为什么要募款、募集了多少钱、用在什么地方、还剩下多少钱等,必须定期公开。

  焦点二:个人募捐和个人求助,究竟违不违法?

  去年8月,一位罕见病患儿母亲在朋友圈“卖米救子”,24小时卖出大米2万斤;9月,腾讯“互联网公益日”,3天募集善款1.3亿。求助信息通过微博微信迅速传播,极易打动捐赠者。去年,网络捐赠爆发性增长42%,总量超过4亿,互联网已成为慈善活动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此前政策真空,通过网络“骗捐”、“敛财”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慈善法将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的方式,明确划入了公开募捐的范围。同时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取得相应资格”。那些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以跟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组织开展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认为,公开募捐的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募捐,在网络募捐上要在民政部门指定或者统一的网络上发布。另外,慈善组织可以在自己的网络上发布。所以,没有募捐权的网络是不能发布募捐消息的。

  换句话说,此前我们常在网络上看到的,类似“某某地区某男童身患白血病,急需费用10万元,望慷慨解囊”这样的“个人募捐”行为,因为缺少公募资格,所以违反了慈善法的规定。

  阚珂解释,这种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的募捐活动,应依靠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来发起。“为什么不要个人来做这件事呢?比如现在某个人现在生病了,需要一大笔钱,我听说了,我和他没有任何关系,我想做好事,我向社会发布了募捐消息,大家把钱捐到我这里来,我再给他。没有规范的管理,对他也没有办法监督,他募来的财产和个人财产也很难划得清楚。”

  那么,另一种常见于网络的情况——个人求助,例如上面提到过的“一位罕见病患儿母亲在朋友圈卖米救子”这样的行为,又是否违法呢?阚珂解释说,这与募捐不同,对个人求助,慈善法没有做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今后个人或亲属遇到困难,依旧可以向社会求助,请他人接济,解燃眉之急:

  阚珂指出,个人求助是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兄弟姐妹、父母来募,不是慈善。只不过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质没有变,是为了自己。

  不过,阚珂也强调,发起和转发类似的求助信息,一定要慎重。“我个人有困难,需要社会救助,我发朋友圈。你是我的朋友,你不是还可以转发吗?这时候你是做背书的,你是做担保的,我是真正有困难,我如果是欺诈呢?你要承担这个责任的。我们希望,做这个事情的时候要特别慎重。”

  焦点三: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郭美美事件”曾经深深灼伤了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最令百姓憎恨的也莫过于对慈善财产的非法侵占、中饱私囊。慈善法对于慈善财产做了专章的规定,明确“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财产。”

  同时,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难以符合这一规定的,应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管理费用都包括什么呢?阚珂列举了几项,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等等。慈善组织担心的管理费包括项目运作费用,是不包括的。

  阚珂解释说,慈善法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为的是督促慈善组织更加充分、更有效的运用慈善财产,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阚珂认为,慈善组织所有的财产不是它自己创造的,是它募来的。它来管理和使用募来的财产资金,要尽快用到相应的慈善活动和领域中去。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同于营利组织,不同于企业,工资标准不能高,现行规定是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办公、出差、乘坐飞机、乘坐高铁,到宾馆住宿,都不能是很高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