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为女儿众筹医药费 专家:个人不得募捐

作者:王娟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6-03-19 07:05:00

高校教师为女儿众筹医药费 专家:个人不得募捐

  2014年11月30日,百领社相声俱乐部代表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赠3场演出筹得的40多万元善款。新出台的慈善法对于募捐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新华社发

  新快报记者 王娟 实习生 叶碧君 通讯员 何盛雨

  参与慈善法起草者广州开讲座,详细解读这部新法律

  个人求助受法律约束吗?APP、“轻松筹”这样的捐款平台是否合法?中国首部慈善法于3月16日高票通过,9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2016年第三期广州社会组织讲坛于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3楼报告厅举行,参与慈善法起草的金锦萍副教授对这部法律进行了最新解读。她针对最近发生的某大学教师为女儿众筹医药费一事表示,个人可以求助,但不得公开募捐,因此这件事有一半涉嫌违法。

  教师只需10万元 众筹近百万

  慈善法通过后,社会各界更关注个人求助与个人募捐的法律界限,而某大学“众筹”事件也成为了昨日讲座的一大关注焦点。

  3月12日,某大学老师何先生因无力支付因女儿早产(低出生体重儿)入住温箱治疗及相关后续救治费用,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为女儿筹款的文章。何先生原计划筹集10万元,不料求助文章发表后,在不到12小时内就募得80万元,截至15日中午,总捐款数超过95万元且捐款数额仍在增长。何先生随后表示,“将剩余款项用于早产儿救助事业”,这起“众筹”事件因此引发不少人质疑。

  金锦萍表示,上述高校教师的“众筹”其实分为两个行为,为女儿筹款在法律上是赠与关系,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调整;但后来将余款挪作他用则构成募捐,而个人没有募捐资格,这样的行为有违法之嫌。他应在支付完女儿救治费用之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给赠与人,受益人对超过需求部分的资金没有处分权,除非赠与人同意其作其他处置。

  金锦萍还提醒,个人求助的赠与、受益等环节是不受政府监管的,各方利益只能由当事人自主处理,赠与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赠与。

  专家: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调整

  金锦萍在解读慈善法时称,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行为,且个人不能公开募捐。慈善法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金锦萍强调,个人求助的全过程不涉及政府部门管制,完全由各个民事主体来相互监督,如赠与人有权得知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等。

  基金会管理费规则变“宽松”了

  慈善法第60条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对此,金锦萍认为,管理费用的概念来源于民办非盈利组织会计制,该制度规定民办非盈利组织的支出分为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筹资成本和其他费用四类。可以看出,该制度的管理费用范围小于基金会的管理费用范畴,所以10%的规定是比原来更宽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