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院向拒不协助执行单位开出4650万巨额“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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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银行因违反执行义务,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向申请执行人赔偿4650万元。这是近年来大连市中院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义务单位开出的最大一张“罚单”。
2014年8月,大连市中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某与大连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标的额为5000万元及利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法院于当年6月裁定冻结了大连某公司持有外地某银行的5000万股股权。
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大连某公司与外地某银行存在债务关系,为实现自己的债权,后者以其下属支行的名义在当地中院对大连某公司提起诉讼,同时隐瞒大连中院查封股权在先的事实,于2014年6月20日申请当地中院冻结了大连某公司持有的某银行的5000万股股权,使得当地中院在其后的执行程序中,将查封的股权变卖款7500万元执行给某银行下属支行。
鉴于某银行的违法行为,大连市中院依法裁定某银行在5500万元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裁定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某银行在465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权利。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结。
来源:中国日报大连记者站(张小敏 晋晓兵)